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辩称程序合法
了解情况后,聂荣律师认为:区政府没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征收决定的作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杜先生的合法权益。
经过聂荣律师的指导,杜先生于2017年9月6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辩称:
一、被征收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区政府正式下发房屋征收决定时,已经在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第八条明确告知: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时,被征收人有3个月的诉权,而杜先生起诉时早已超过被告知的起诉期限。
二、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了《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三、区政府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征求了各方对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四、区政府已经按照规定征求了公众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户专用。
六、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原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法律依据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
虽然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是真实的,但是其依据的法律错误,导致征收项目、征收部门的成立、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公告、补偿方案都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聂荣律师还提出了对区政府辩称中提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论证会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异议,以及对被告举证期限的异议。
法院:原告胜诉
此外,法院还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征收人享有6个月的诉权,被告告知给予3个月的起诉期限与法不符,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起诉期限未超过两年,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最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珠山区政府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将原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的部分,杜先生的权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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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