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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房屋突遭危房认定,紧急避险是能随便决定的吗?

浏览次数:806 分类:棚户区改造

导读:被划入征收范围的房屋突遭“紧急避险决定”面临强拆怎么办?危房鉴定真的是征收拆迁中难以应付的杀手锏吗?本文,在明律师聂荣以案说法,为大家解析“以拆危促拆迁”的那些事儿……

【责令交出土地后的紧急避险】

2011年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幸福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高大爷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高大爷做了一辈子小买卖,虽算不上什么大生意人,但也知道赔本的买卖不能做。上面给的补偿标准太低,在村附近买套商品房也仅勉强付个首付,这样的结果高大爷自然是不能满意。于是高大爷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高大爷看过电视新闻,知道这个拆迁项目是旧城改造,上面领导一直在电视里对该拆迁项目开了好多动员大会。高大爷心里盘算着,既然上面对这个拆迁项目这么着急,那我就拖延着不签补偿协议也不搬出去,就这么一直耗着,对方肯定会熬不住,到时候双方再谈判,肯定会是我方有利的局势,怎么说也能把补偿标准提上去一些。不出所料,几天后高大爷便收到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般人正常情况下收到这种“最后通牒”的文书肯定是要吓坏了,但高大爷却觉得是时机快到了,正所谓“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高大爷想着趁机会“杀价”。

谁知剧情突变,就在高大爷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过后没几天,最先忍不住跳出来的竟然是开发商,着急赶着动土施工,被高大爷这么一拖,每天的成本费用很大,开发商气不过,于是纠集了几个社会人员故意使坏,将高大爷的房屋门窗予以砸坏。这下可乐坏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趁机给高大爷作了个《紧急避险决定书》,美其名曰高大爷的房屋属“D级危险”房屋,继续住下去会对高大爷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于是住建局对高大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高大爷万万没想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个《紧急避险决定书》将他的计划全部打乱,心中不忿,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即先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另外,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于是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

后来,高大爷一鼓作气又提起一系列诉讼,不停与对方搭建谈判平台,终于双方协商成功,高大爷也如愿以偿。

【律师说法:以拆危促拆迁,不要怕!】

针对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慌张而乱了阵脚,毛主席说过“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如果自己的房屋也遭遇到高大爷的“正经房”变“危房”情节,被征收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给予对方致命反击!如果你的房子被他人或单位莫名其妙的申请危房鉴定时,别犹豫,告!因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为主体不适格。

如果你的房子被社会上随意一个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果为危房,别犹豫,告!因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所以不光严格要求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出身”,还得有专用章,没有则无效。

如果你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但情形并不严重,却被强制拆除,别犹豫,告!因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除非你的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否则其他几个级别的危房均不是有关单位给你下达紧急避险决定,限期搬迁的前置条件。所以,面对征迁方的种种怪招,广大被征收人要学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学会见招拆招,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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