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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这4个拆迁补偿的标准,一定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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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征地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应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法律中虽然他们没有对具体的补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技术标准常常是明显偏低的。

所以,在农民朋友们遇到征地拆迁的情况时,一定要将下列的几条基本原则要求掌握,从下列的原则中就能够判断出拆迁方是否给出了科学合理的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之后,能够对还不能使需要进行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地区不断增加安置补偿补助费。

但是,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能比征收管理土地利用之前三年时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更多,在之前信息发布的行政机关相关文件中也曾具体的提出过,使不降低被征地拆迁农民朋友们的原有生活质量水平这件事得到有效确保,并且为被拆地拆迁农民的长远生计做保障。

低于周边房屋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当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得降低被征收房屋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征收地不得偏离补偿标准。

先拆房后补偿

在征地的过程中,有为了使自己能够节约成本并且尽快完成项目而采取,“拆迁在先补偿在后”的方式来进行拆迁,这属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利用“补偿在先拆迁在后”的方式方法能够在极大的程度上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防止出现房子已经被拆,却得不到补偿款甚至旧房被拆了之后没有安置房住的局面。

货币补偿标准过低

而倘若被拆迁人进行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同区位拆一补一是最低的补偿技术标准,倘若比1:1的比例更低,那么对于这种经济补偿方式一定是一个不合理的。

此外,搬迁方还需在搬迁农户朋友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贴的过渡期内,且过渡期届满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贴费用。

拆迁方在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数额,是能少给就少给。例如,以拆违代替拆迁,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许多农村房屋没有相关的证据,因此,拆迁方总是利用这个原因对拆迁补偿降到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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