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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615 分类:法律法规

核心内容: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借款人为承包方农户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银发〔2014〕70号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市农业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城阳珠江村镇银行,崂山交银村镇银行:

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报告。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市农业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好《办法》在辖区的贯彻落实工作,共同研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请人民银行各支行联合各区市农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4月11日

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或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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