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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你的拆迁补偿低不低?这里全告诉你了!

浏览次数:606 分类:拆迁常识 分类:维权指南

导读: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了,使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发生矛盾的“导火索”也往往是补偿。在咨询时,许多被拆迁人一般会问到“我是某某地区的,我们那里现在要拆迁,但我不知道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也不知道怎样去衡量补偿的高低“等等。那么在面对征地拆迁的状况时,我们如何衡量自己的补偿,看看自己得到的补偿是不是合理的呢?

关于补偿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不同的,其补偿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异。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临时安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商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的问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简单来说就是补偿标准需要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评估时,优先适用的是”市场比较法“,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种评估办法更有利一些。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因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比较复杂,所以它的补偿原则跟国有土地征收相比会有很大的差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使群众合法权益的得到切实维护紧急通知》中规定:“一定要做到不降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使被征地拆迁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牵扯到征地拆迁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带头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和规定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遵循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不降低其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一套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将征地补偿标准适时更新,将调整幅度和周期把握好。”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牵扯到农民住房的征地拆迁,一定要遵循安置在先拆迁在后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妥善的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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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也不能只计算地价、重置价,还需要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加在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上面。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那些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完全能够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来制定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将补偿规则改变,实现双向补偿。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个人所有,在之前的拆迁过程当中,补偿款只包括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年开始,被征收人能够领取到的除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之外还有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实行的是双向补偿制度。

(2)将补偿范围扩大,从今年开始补偿金额有所提高。拆迁补偿范围将不只包括农村房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房屋内的装修和农房)。另一方面,其他的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如农民的水井厕所,或者果园菜园等)。

(3)依照国家新规定对原有的计算方法进行更改:拆迁补偿金额=拆迁补偿单价*宅基地面积+安置费+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农村其他财产补助(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4)实现补偿方式多样化,供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遇到了暴力强制拆除、违法拆迁或是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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