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批男不批女”,女村民的拆迁补偿权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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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律师为农民浅析关于农村宅基地“批男不批女”等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1、宅基地“批男不批女”无法律依据。2、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与“节约土地资源”不直接相关。
据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日前报道,北京卫视曾播出过的《向前一步》节目中,平谷区一未签约户刘先生提出诉求,认为其女儿依法应当分得宅基地安置利益,但涉案项目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却仅支持儿子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显然违背了《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然而刘先生的这一认知却遭到包括现场政府官员、媒体评论员和律师的反驳。
那么,农村宅基地在审批、认定时“批男不批女”的“传统习惯”是否合法?女性村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又该如何实现呢?
1、要点一:宅基地“批男不批女”无法律依据。
诚如节目中嘉宾所承认的,对于农村宅基地“批男不批女”的习惯做法,法律确无明文规定。
宅基地的申请、分配主要遵循两个原则:
(1)“一户一宅,户有所居”。
(2)申请者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三十岁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强调了在土地承包经营领域的“男女同权”。
据此,节目中部分嘉宾宅基地“批男不批女”系农村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做法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某一区域内从来没给女性分过宅基地,并不等于这样做就合法合理,惯常的做法并不一定具有合法性,假话说了一千遍也不会变成真理。
成年后女性村民是否外嫁他村或者进城落户,其个人拥有选择的权利,显然不应被在政策制定时直接“推定”并就此否定其宅基地审批、补偿安置权利。
仅从这一角度来看,涉案项目“男女有别”的所谓“宅基地认定办法”的确存在值得质疑之处,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长期未能实现“男女同权”也确是事实。
2、要点二: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与“节约土地资源”不直接相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事实上并非女性村民能否经分配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在于其能否在拆迁项目中获取与男性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利益。
片中提及的“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购买权利”与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完全不是一回事,女性村民能否获取这一补偿安置利益更是与“宅基地资源稀缺”无关。如片中所言,安置房是楼房,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产权调换”,而非“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
拆迁律师认为:若刘先生不认可节目中嘉宾的政策解读和现有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及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则有权针对最终作出的“拆迁补偿裁决”或者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上述政策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涉案项目中所谓“六方小组”的认定结果并非先天具有合法性,事实上“评估公司、测绘公司”这些主体依法均不具备认定宅基地的职权,其认定行为很可能系受县政府的委托实施,被拆迁人同样有权对其认定结果依法提出质疑。
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抛开本案的具体补偿利益争议不谈,农村宅基地“批男不批女”的做法显然是严重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法治精神的不当做法,属于“传统习惯”中不宜被继续保留、认可的部分。
而这一情形的纠正一要靠宅基地审批、确权方面规章、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细化,二要靠具体个案中女性村民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执著坚持与维护。如节目中部分嘉宾那样在镜头前理直气壮地强调“大家举个手,宅基地有分给女的的吗”这样的说辞,实在是不该出现的,更是不应被主流舆论所接受并认可的。
试问,谁规定得女性村民日后就要“外嫁”呢?对于尚未“外嫁”的女性村民,其补偿权益又该怎样切实保障呢?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农村宅基地“批男不批女”,女村民的拆迁补偿权益该怎么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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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