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违法强拆,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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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补偿争取绝对是讲究策略的,并不是简单信息公开或一味诉讼就可实现目的,诉讼只是手段策略,胜诉不是目的,拿到合理款项才胜利。在拆迁律师办案过程中,若申请赔偿存在困难,律师还会“另辟蹊径“解决案件难点。
一旦房屋遭违法拆除,赔偿问题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那么被拆迁人究竟有权主张哪些种类的赔偿呢?赔的比补的还少,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吗?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得以进一步规范,赔的比补的少的局面将大大改观。
赔偿标准明确,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这是针对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单独规定,可见最高法对这类纠纷的重视程度。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拖延时间过长,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在拆迁律师代理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案件中,房屋征收的相关的评估时点还是2009年,至今已有10余年,这期间物价飞涨,以此评估报告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补偿明显是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判决时的时点进行评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在各省的裁判案例中,这样的精神常有体现,在【(2018)鲁行终652号】案例中,法院针对拖延时间久的赔付问题作出了解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距离赔偿时间过久,房价已经天翻地覆,再按照此前的时间计算,无法保证被征收老百姓的权益。并且,强制拆除已被确认违法,如果拖延赔偿让原告继续承担这份损失,无疑是不公平的。在案件中,法院本着公平赔偿的原则,要求按照对外委托时点对片区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
案例中,在房屋拆除前,有关公司依据卫星图片对案涉房屋面积进行测量,房屋面积为213.77平米。法院在审理时指出,因该鉴定结论明确说明测量资料数据存在正常的测量误差,即100平方米的房屋存在±0-±7平方米的误差。故按照有利于原告的数值计算,确定房屋面积应为228.77平方米(213.77+15=228.77平方米)。
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判决书中明确:如果选择安置房,区政府应当提供与被强拆房屋同区位、同用途、同面积的安置住房;面积不够可以补充给予货币补偿。如果原告选择货币赔偿的,被告应按照评估价格标准支付房屋赔偿金。
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从被征收老百姓角度出发,并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标准来计算。
损失无法举证,怎么办?
在前述案件【(2018)鲁行终652号】中,拆除事发突然,屋内很多物品来不及搬离。拆除部门却称,原告已知即将拆除,屋内没有物品。但未提交搬迁过程的录像或公证机关参与制作的物品清单或笔录,不能证明其按照正当程序妥善保管了原告的室内物品。
对此,法院认为,区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被征收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物品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判决拆除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走赔偿程序!
根据拆迁律师的额办案实践可知,不是所有的房屋强拆案件,都适合申请国家赔偿,以下几种情况慎用:
1、一些拆迁行为已过诉讼时效,获取赔偿的前提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若相关行政行为已过诉讼时效,对赔偿程序的启动很不利。
2、没有任何拆迁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些损失证据拿不出来,最后的赔偿很难满意。
3、已经收到补偿决定。最高法裁判明确,已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对法定补偿部分不再赔偿。这样盲目走赔偿程序很可能造成赢了官司没赔多少的局面。
拆迁补偿争取绝对是讲究策略的,并不是简单信息公开或一味诉讼就可实现目的,诉讼只是手段策略,胜诉不是目的,拿到合理款项才胜利。在拆迁律师办案过程中,若申请赔偿存在困难,律师还会“另辟蹊径“解决案件难点。
赔偿程序和补偿安置履行的程序同步进行是拆迁律师常采用的策略之一。赔偿+补偿两条腿走路,一路律师提起赔偿程序,另一路律师通过查处征收违法点争取补偿协商筹码,双管齐下,不管哪一个程序获得进展都是委托人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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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