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新套路!镇政府以“拆违代拆迁”,律师不战而胜,复议环节成功阻击!
浏览次数:24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违建强拆与征地拆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政行为,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定程序。就本案来讲,市政府之所以在复议阶段即认定镇政府的强拆决定违法,是因为镇政府将拆迁与强拆混为一谈,在安置补偿程序尚未进行的情况下即以拆违为由强拆了委托人的房屋,违法事实十分清晰。一些强拆案件中,强拆部门的手段“花样百出”,复议机关无法分辨,此时就需要我们走诉讼程序。面对政府部门强拆,切不可自乱阵脚,及时固定证据,聘请律师,事情说不定还有转机。
众所周知,当面对行政主体侵权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公力救济渠道。由于行政复议的主体一般是侵权行政单位的上级机关,因此两单位或多或少会存在着某种互通关系,加之行政案件多数比较复杂。因此,一次性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案件显得十分困难。
但就在前几个月,拆迁律师处理的一起政府强拆案件,仅在复议阶段就得以圆满解决,如此高效优质的解决路径也极大地节省了委托人的时间、精力及经济成本。难怪委托人会在案件结束后感激涕零。
案件事实:
委托人曾女士在江西省井冈山市碧溪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并一直居住生活于此。当地某公共工程建设启动实施后,曾女士房屋拟被征收。但有意思的是,相关部门一直未公示《安置补偿方案》。2023年1月13日,曾女士突然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其部分房屋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三天后1月16日,曾女士房屋被强拆。
好端端的房子,镇政府怎么说拆就拆呢?
原来,在镇政府出台上述文件后,就开始对曾女士的房屋立案调查,发现其加盖的厨房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便认定该加盖部分属于违章建筑。镇政府这才向曾女士下达了上述执行决定书,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律师观点:
在仔细研判案件后,负责本案的拆迁律师认为,镇政府的目的绝非是为公共利益拆除违建,而是希望通过强拆,减少对委托人的征收补偿。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明显违法。因此,可采取行政复议方式。就案件本身,镇政府下达的《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属违法,应予撤销。
首先,从实体上讲,“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涉案厨房所在区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在此情形下,针对委托人厨房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在搬迁前应当给予委托人合理的安置补偿,镇政府“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严重违法。
其次,从程序上讲,镇政府未保障委托人的程序性权利。2022年10月8日,镇政府对委托人未经批准建设的厨房部分的违法行为,在委托人的起诉期限并没有届满之日就向其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六十日,但是镇政府则在作出上述决定书后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十五日,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办案过程:
镇政府答复称:申请人于2011年前后,在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碧溪镇某村五组搭建厨房,造成违法事实。本单位于2022年4月27日向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并到县不动产中心、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查询,只查询到申请人正房的审批材料,得知涉案厨房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申请人擅自搭建厨房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因此,本单位对其做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无不妥。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复议结果:
最终,市政府依法撤销了镇政府做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拆迁律师提示:
违建强拆与征地拆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政行为,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定程序。就本案来讲,市政府之所以在复议阶段即认定镇政府的强拆决定违法,是因为镇政府将拆迁与强拆混为一谈,在安置补偿程序尚未进行的情况下即以拆违为由强拆了委托人的房屋,违法事实十分清晰。一些强拆案件中,强拆部门的手段“花样百出”,复议机关无法分辨,此时就需要我们走诉讼程序。面对政府部门强拆,切不可自乱阵脚,及时固定证据,聘请律师,事情说不定还有转机。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