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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出尔反尔,承诺补偿却不履行?法院如何判!

浏览次数:32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构,其公正、文明、权威及公信力在民众心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当行政机关陷入“出尔反尔”的怪圈,随意撤回或变更与民众签订的行政补偿赔偿协议时,被征收人究竟该逆来顺受,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奋起反抗?

案情回溯:协议在手,补偿却成泡影

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某村的李某,在村里拥有合法房屋。因县城整体规划需要,李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李某夫妇在仔细研究拆迁补偿内容后,对补偿方案表示满意,便与原国土所签订了《人员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包括了李某领养的孩子,并约定按领养农业人口一人,合并计算该户共安置农业人口三人。

然而,协议签订后,原县国土所(现“县自然资源局”)仅支付了部分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便未再继续履行协议。2014 年 8 月 25 日,李某的房屋被拆除。但随后县自然资源局却出尔反尔,声称李某实际应安置农业人口为两人,其领养的孩子童某不符合安置条件,拒不履行之前书面协议中的承诺。

面对这一局面,李某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心急如焚地找到了拆迁律师代理此案。李某随后将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提出了包括交付安置房、支付过渡费、支付奖励金等在内的四项诉讼请求。

诉讼交锋:双方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自身具有征地拆迁安置的职权,其对案涉房屋的补偿处置符合程序规定。同时声称李某的养子是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签订的认定,且签订时已成年,未将户口转入李某所在村,也未在民政局进行登记,因此不符合安置条件。县自然资源局还主张,《人员安置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还原事实,公正裁决

本案的审理重点聚焦于童某是否属于补偿对象,能否获得拆迁补偿。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协议约定的 3 人是否包含童某?

县自然资源局辩称童某不符合收养条件,并非《人员安置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领养农业人员 1 人”。但法院经审理发现,《协议》第八条使用的是“领养”而非“收养 一词,并且协议未明确“领养”农业人员必须符合《收养法》中的收养条件。结合李某夫妇与童某签订的《赡养(收养)协议书》以及《人员安置协议》签订时间,还有李某与童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法院综合判断得出结论:童某正是《人员安置协议》中的“被领养农业人员”。

被告是否应履行协议对童某进行安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强调,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尽管按照第八条履行可能会使政府多支出补偿资金,但并无证据显示李某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人员安置协议》。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也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暂行办法》规定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童某应当获得安置。法院认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和政府诚实守信的要求,被告应履行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对童某进行安置。

判决结果:正义得以伸张

经过法院的严谨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原安置办法中所规定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对童某进行安置。

案件启示:维护权益,及时行动

当公民面临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约定的情况时,不必惊慌。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若行政机关肆意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公民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原决议,或要求其对因信赖而导致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秉持诚实守信、稳定可信的原则,避免因随意变更决定而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与政府的公信力。而公民在遭遇不公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是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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