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以己之矛攻己之盾,这样的事情,不应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之中……
【案情简介: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没地儿管?】
余先生在某宿舍区合法拥有住房一套,该住房系余先生享受职工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宿舍所得,余先生依法办理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市国土资源局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市国土局将某宗地协议出让给A房地产公司用于建设商品住房,余先生房屋及土地就在该出让宗地范围之内。余先生对自己房屋用地享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对涉案房屋及土地履行任何征收程序,余先生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益被侵犯,遂要求确认市国土局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违法。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的指导下,余先生诉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院随后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目标,行使法律赋予的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发生相关争议,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同一法院怎可自相矛盾?】
余先生接到一审法院裁定后告知聂荣律师,聂荣律师看到后真是又气又笑。原来,早在提起该诉讼之前,余先生曾就同一个事情向法院起诉过。这并非是余先生就同一事由重复起诉,而是诉市国土局与B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违法。原来,就同一宗地的出让行为,市国土局最早是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出让协议,后B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建设,于是才将此宗地转让给A房地产公司,这才出现了开头时提到的市国土局与A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而当初诉市国土局与B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违法案件经一、二审审理,都判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判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法院与此番判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是行政协议的法院竟然是同一家!如此自相矛盾的两份裁决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面对此复杂局面,聂荣律师以该诉市国土局与B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违法案的二审裁定为依据向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估计一审法官的脸色会很难看吧……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该解释是根据原《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将土地使用权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这表明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时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设定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土地使用者系平等民事主体。
另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列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予以明确,由此也印证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民事合同,故本案所诉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当然,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尚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如何,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应当“有人管”——要么归民庭要么归行政庭,而不能两边都不管,或者来回踢皮球。至于专业领域的问题,大可以在不影响争议解决的前提下继续讨论。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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