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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法定程序

浏览次数:521 分类:拆迁常识 分类:维权指南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征收方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群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比如房屋的补偿价格、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以及安置房的地点、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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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就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的内容包括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是全体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则是具体的某个被征收人,大家不要混淆。

3、最后,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方会安排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会进入被征收人家中进行入户评估,并最终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然后征收方要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如果对房屋的评估价格有争议,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来争取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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