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一企业“民告官”胜诉后仍遭强拆,法律到底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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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录】
据南方记者报道:2020年6月24日,靖江市交通运输局以“审批手续不全”为由,责令江苏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造”)董事长杨恒生限期拆除码头。杨恒生向靖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果,9月11日,新桥镇人民政府进场实施强拆,拆了一部分。3天之后,杨恒生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靖江由泰州代管)。
2021年2月7日,法院作出“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判决,3月1日,新桥镇政府依旧强制拆除了杨恒生的码头的剩余部分。
所以,该案目前的结局是杨恒生只拿到了一纸胜诉判决。“恒生制造”的达川心港码头现场已是一片平地……
【到底是权大于法?还是法保护民?】
自己的产业并没有因胜诉而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不禁让人发出疑问:房屋遭强拆,靠法律真的有用吗?在“权”与“法”的较量下,到底是权大于法,还是法保护民众利益?“民告官”胜诉真能得到实质结果上的胜诉,而不是仅限于判决书上的胜诉吗?
这些问题不仅是个案问题,也一直是社会性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就一直被关注,不仅仅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较量,也有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博弈。
随着近两年法治不断完善,“权压法”的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就杨恒生案子而言,地方行政机关枉顾法律判决肆意强拆,地方法院竟以“法院只管判决”为由推脱,也着实让看官震惊。
这不仅反映地方政府肆意滥权,同时也反映了地方法院在法治意识及专业性上的盲区,这警示法治还需进一步加强,不仅是要普及老百姓的法律常识,更要行政官员敬法、尊法、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该条规定是说如果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征收方是不能拆迁被征收人的房屋的。也就是说,复议或者诉讼,有阻断征收方行权的作用。在杨恒生案子中,杨恒生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胜诉判决,不管从哪个角度讲,杨恒生的码头都不应该被强拆。地方行政机关的做法明显违法。
但事实是,法院撤销的是决定,而比较强势的政府往往仍然会作出实际的强制行为。对于这样的现象,在明律师要给大家说的是:这并不是“法律无用论”,这是一个客观环境且有历史因素累积而成。针对目前的困局,不妨针对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再提起一个诉讼。这是针对地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诉讼救济,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取巧方法。
【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该案现象有其典型性,即地方机关明目张胆的“以权压法”,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更严重挑战法律权威,有悖社会正义,需坚决惩处。法治环境需要自上而下的引领,也需自下而上的遵守。行政人员依法行政,老百姓依法办事,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因此,并不是法律无用,而是需要行政人员与老百姓有共同的对法治的敬畏意识,要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这一切都需要法律的支撑。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征收拆迁的违法行政行为,一定要依法维权。面对不公平或者不合法的地方,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寄希望杨恒生案有一个公平、正当、合法的结果。(文|黄小仙)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