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中的这4步全是摆设、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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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这4步务必盯紧了:1、必须有县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预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必须亲自到场参与、监督。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实际参与。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要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听证。
2022——2023年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大调整”,本来的目的是突出尊重农民意愿,然而实际的效果却是令不少项目中“征地程序”沦为空谈,对补偿安置不满的救济变得更加困难。被征地农民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征地补偿流程,找出其中可以“转被动为主动”的关键节点来,而不是干等着去和征收方纠结要不要配合签协议这一件事。
1、已签约是补偿权利救济的最大阻碍。
2023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先签约,后报批”的全新征地程序得以确立,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步骤一跃成为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要害环节。可以说,征地行为合法与否,主要看被征地农民的签约比例能不能实现。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指出,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签约比例越过这一门槛,余下5%以内“个别户”的不满将难以影响项目的上报获批,选择坚持救济权利的农户基本只剩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供突破。
随着大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成为救济补偿安置纠纷的最大现实阻碍。签字了又表示对补偿结果不满,不满意你又为何要忙着签字呢?难道仅仅是贪图那一笔与补偿安置总额相比微不足道的奖励金?
拆迁律师反复强调过,“已签约”并不意味着完全没得救,但这的确会给接下来的依法维权制造较大的麻烦。对被征地农民而言,暂缓签约,将关注重点放到法定的签约之前的程序中去,已是刻不容缓,亟需建立起来的认知。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这4步务必盯紧了。
请广大被征地农民牢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乃至于各省陆续修订的本地“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等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绝不是一上来就谈签不签协议,这前面可还有至少四五个法定步骤不容有失呢。
3、必须有县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预公告。
咨询中,很多被征地农民称自己村里征地从没见过什么公告、通知,就直接来人上门堵着要求在协议上签字了。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项目的启动标志,没有不行。被征地农民一定不可在这一问题上含糊,而是要对上门协商的村委会、乡镇街道人员一问到底。
如果对方支支吾吾、避重就轻就是拿不出这样一份内容并不复杂的预公告来,则几乎意味着征地行为存在“无票先上车”的违规情形,那么咱老百姓也有权拒绝与其协商补偿事宜。
4、土地现状调查必须亲自到场参与、监督。
土地现状调查是征收方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前置环节,没实地调查就制定不出补偿安置方案来。
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确保亲自参与土地现状调查全过程,出示相关权利凭证配合调查人员弄清所涉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和面积,查清所种植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并将房屋等建筑物的相关数据一并确定。
在现场调查完成后,被征地农民要在书面确认材料上签字。如果对调查结果不认可,就不要当场草率签字,而是要通过异议反馈渠道向参与调查的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其进行复核。
在调查中涉案房屋、养殖场、看护房等被指控为违建的,被征地农民应要求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明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做好提起救济程序的准备。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实际参与。
纵观整个更新后的农村征地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个完全新增设的步骤。故此,被征地农民要充分抓住它来做文章,而不可因其看上去的“专业性”而轻易放过。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绝不是由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等关起门来就能完成的,而是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吸纳群众参与的一个程序。
前述山东省的规定中就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对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提出意见,且市县政府需要以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这些意见。
拆迁律师认为,相关村民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提出意见,从而实际用好这一法定程序,使其事先暴露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将可能发生的补偿安置纠纷化解于前端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大家在了解了有这样一个法定的征地程序后,可在见到征地预公告后直接向所在村集体询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开会。这种做法无疑将对维护村民合法补偿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要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听证。
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市县政府就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时,被征地农民要及时针对公示内容提出意见、申请听证,不可错过这一有望改善补偿安置条件的重要契机。
鉴于法定的申请听证期限有可能“一闪而过”,拆迁律师建议对补偿安置条件存在严重不满的被征地农民在见到公示方案后立即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在律师的指导下从速有效地申请听证。
听证程序一旦启动,被征地农民切不可轻易使其流于形式,而是要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听证,就征地项目的方方面面向征收方密集展开问询,进而确保听证程序的实质化。
大家应当可以意识到,经过上述4个法定环节的反复“协商交涉”,被征地农民已能够逐步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影响征地行为的推进节奏,从中不断取得有用的政策和事实领域信息,并将征地行为牢牢牵制在法律的框架内。
法定的补偿安置程序,不可能是被当成摆设、走过场、装样子硬塞在法条里面的。征收方在一定程度上“轻视”它是为了给自己创造方便。
咨询中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许多被征收人一上来就被征收方的“三板斧”打蒙,完全丧失了作出理性判断、选择的能力和耐心,在稀里糊涂、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盲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只要大家有意识地跳出对方设置好的“圈套”,将协商沟通带入到法定的步骤当中,我们被“蒙签”的几率就有望大幅下降,签与不签的主动权才会真正属于我们自己。
当然,如果被征收人觉得上述解读理解起来略显费劲,也可以将其简化成一个动作——在见到征地预公告或有村委会人员上门告知房屋、土地即将征收时,当天就咨询专业律师,请专业人士来指导我们下一步该注意些什么。及时行动完全能够弥补大家在专业性、能力储备上的不足。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