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危房的名义压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方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片面,将被拆迁人的房屋鉴定成危房,然后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理所当然变得很低。对于一些建筑年代比较久远的房屋,可能因为房屋的实际情况不是很好,大多数人也会选择相信,最后造成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过低。
2、以危房拆除的名义先拆除再和房主谈拆迁补偿的事。遇到这种先拆再谈的情况,我们的被拆迁人是很被动的。
第一,房屋征收部门拆除房屋的目的已经达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后期的谈判中随意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房子已经不存在,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造成严重影响,房子不存在了,对于部分无证但是属于合法面积的区域难以取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难以评估,最终造成补偿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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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