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老旧房屋≠危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城市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安全使用的房屋。
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对于一些建筑年代较长、外观老化但是结构牢固的房屋,房屋管理部门把他们认定成危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首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危房的鉴定必须要有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还要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且鉴定机构必须签发相应的鉴定文书。
其次,第七条还规定了,鉴定机构是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鉴定申请时去做鉴定。
房屋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时不要着急,因为房屋是否属于危房不是相关部门一句话就可以决定的,至少需要房屋鉴定机构的这份合法的鉴定文书。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迁方认定成危房,我们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警惕,小心拆迁方以危房的名义压低对我们的补偿。
要知道拆迁的原则就是不降低原居民的生活水平,遇到拆迁,不论拆迁方以何种名义不给或者少给补偿。只要最后的结果会降低我们现有的生活水平,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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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