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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被认定违建,招商引资企业该怎样维权?

浏览次数:47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行政机关当初招商引资的相关文件或者会议纪要,能够证明当初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行为,对于企业拆迁补偿的争取是很有利的。但是一般来说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规模,再加上许多年的经营,如遇拆迁补偿绝非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就会有行政机关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压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而不承认当初的行为,这时就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益。

前些年很多地方为了当地经济发展进行招商引资,给被招商企业一路绿灯,先建设房屋、厂房,后续补办手续等等,甚至大包大揽的说土地审批,规划审批之类的手续都包办,或者免办;以各种方式、各种承诺吸引企业来到本地安家落户;而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到当地置办企业,为当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践中“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涉及到征地拆迁,相关部门总会以当初企业没办证,没手续为由不给补偿,甚至认定厂房属于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

花费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建造的现代化房屋,没几年就被认定成违建面临拆除,让很多投资者一筹莫展,投资者真的拿不到任何补偿吗?“一刀切”式的拆违行为又是否应受到比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审视呢?

拆迁律师代理过很多企业在征拆时被认定为违建的案件,都顺利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夏银川某印刷公司在与银川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按照规划建设厂房,并办有合法的经营手续,一直正常经营存续。

几年之后,因为当地“退二进三”土地储备工作项目的实施,在未经当事人确认、未进行听证程序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当地某管委会与某综合执法局直接将该公司的厂房认定为违建,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将厂房拆除。

拆迁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调查发现,案涉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银川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当地某综合执法局执法目的不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于是指导当事人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采纳了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还有四川成都某公司,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当时政府鼓励投资者来当地投资兴业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但时过境迁,二十多年后,新官不买旧账,在征收拆迁中认为该企业相关用地和建筑行为违法,要求限期拆除。在接受了企业负责人委托后立即启动数个程序,最终法院确认违建通知违法。

拆迁律师表示,在实践中,招商引资建造的厂房、楼房通常存在 “不合法”情形一般有几种: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

2、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却直接建在农用地上,涉嫌违法占地。

3、房产证、消防安全等其他证照也可能欠缺。

拆迁律师表示:“拆违代拆迁”已经成为拆迁部门拆不掉、谈不妥时候经常采用的逼迁手段,实际上,很多所谓的“违建”都并不属于真正的违建。“一刀切”式的拆违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地方的公信力,违背诚实信用的行政原则!

因为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和普通的未批先建有本质区别,招商引资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侧面认可土地和建筑合法性的行为,当初招商方所表现出的积极态度,是已经认可土地和建筑合法性的基础。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作出了投资建厂等行为,属于基于政府的信赖利益。如果政府不作各种支持承诺,或者政府一贯不讲信用,企业不会产生信赖利益。所以,诚实守信原则和政府作出的承诺是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基于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拆迁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当初招商引资的相关文件或者会议纪要,能够证明当初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行为,对于企业拆迁补偿的争取是很有利的。但是一般来说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规模,再加上许多年的经营,如遇拆迁补偿绝非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就会有行政机关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压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而不承认当初的行为,这时就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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