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下达拆除决定,程序正义是基础,前后法律条文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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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系对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强制措施条款,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其适用范围并非《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乡、村庄规划区。
行政机关下达《拆除决定书》不仅要确认程序正确,适用的法律条文也要保证准确无误,否则一样会被法院撤销。下面,我们一起走进拆迁律师代理的这一则案例。
案件事实:
刘某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某村。2021年4月25日,当地镇政府对刘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其非法占用土地80平方米,用于建设砖窑看护房。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并责令其于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5月14日,镇政府作出《拆除催告书》,载明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房屋,现进行催告,催促刘某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25日,刘某收到镇政府下发的《拆除决定书》。
对此,刘某表示出强烈不满,立即委托拆迁律师为其维权。在拆迁律师帮助下,刘某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及相关材料,拆迁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非《城乡规划法》,遂应予撤销。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案涉砖窑看护房是基本农田,刘某在此地块盖房没有经过审批,没有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设。对于刘某的行为,镇政府依据相《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镇政府于2021年5月25日对刘某作出的《拆除决定书》。
拆迁律师提示:
首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系对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强制措施条款,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其适用范围并非《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乡、村庄规划区。案涉《拆除决定书》认为刘某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同时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决定进行强行拆除,前后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不一致,属法律适用错误。
其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基本农田明显不属于建设用地,在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前无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等破坏耕地保护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适用法律条文是非常专业的,应由专业人做专业事,在遇到这类事件,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律师进行咨询。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