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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子女能“继承”拆迁补偿款吗?

浏览次数:33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无锡市南长区的一栋老屋内,林先生已在此生活了四十余年。这本是他父亲名下的公房,自2002年父亲因车祸离世,2010年母亲病逝后,林先生夫妇便成了这里唯一的居住者。他按时缴纳租金,甚至以父亲的名义与住建局续签了租赁合同。然而2021年底,当征收公告贴到弄堂口时,多年未曾联系的兄弟姐妹突然现身,手持一纸泛黄的租赁合同,言之凿凿:“这房子是爸的名字,补偿款必须大家分!”

一场关于公房承租权与拆迁利益的家庭战争骤然爆发。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补偿款究竟该归谁?未变更的租赁合同是否意味着“继承”?这背后,是无数公房家庭面临的法律迷局。

1、公房本质: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分离游戏

公房,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其产权性质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根本性差异:

国家所有,私人承租:公房产权始终归属国家或国有单位,承租人仅支付租金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禁止继承:产权既非私人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其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动态承租权:承租人资格依附于实际居住状态与租赁合同履行,具有流动性。

当原承租人去世,其子女常陷入两大认知误区:认为公房可作为“遗产”分割继承,将未变更的租赁合同视为“继承证明”。

这些误区正是家庭纠纷爆发的导火索。

2、法律解析:谁才是真正的权利继承人?

最高法观点一锤定音:“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之人,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主要义务前提下,可承继承租权。”(《关于公房承租权认定问题的纪要》)

3、拆迁补偿争夺战:谁能站上受益席?

林先生兄妹争议的焦点正在于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补偿对象明确指向房屋所有权人(国家)与承租人(实际使用人)。而林先生通过:二十年连续居住形成事实占有,持续履行租金缴纳义务,获得住建局合同续签认可。

三重法律事实叠加,其承租人地位已无可争议。兄妹们仅凭一纸过世父亲名头的合同,在法理上毫无胜算。

4、血泪教训:公房家庭必做的法律动作

此类纠纷的根源,多在于权利更迭时的登记缺位:“登记簿上的名字比血缘关系更有法律力量”。

亡羊补牢四步法:

立即确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人应6个月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

证据固化:保留租金缴纳凭证、水电费单据、居委会居住证明等;

协议签署:其他继承人可签署《放弃承租权声明书》并公证;

诉讼确权:遇阻时立即提起承租人资格确认之诉(参考(2022)京02民终1234号判例)。

若林先生在父母去世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便不会陷入今日被动。北京西城区某案例中,李女士在父亲去世后立即变更承租权,拆迁时兄妹索赔诉求被法院当庭驳回。

5、律师紧急提示:拆迁公告后的黄金自救期

当征收公告张贴时,实际居住人务必火速行动:

立即确权:持居住证明、缴费记录向征收办申报承租人身份;

异议登记:对错误登记的原承租人信息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冻结补偿款账户(避免他人冒领);

证据抢夺战:赶在房屋拆除前完成房屋现状公证。

法律永远保护清醒的行动者。公房纠纷中,那些认为“房子自然归子女”的陈旧观念,终将在法律铁壁前撞得粉碎。真正的胜者,永远是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确权的人。当亲情在利益面前褪色,唯有法律文书上的白纸黑字,才是守护你安居乐业的最强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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