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拆我的房,县政府竟说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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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山东菏泽某县建材市场内,商户张先生看着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商铺在挖掘机的轰鸣中化为废墟,手握当地县政府发布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却被告知强拆者是“村民自治”的村委会。当他愤而起诉县政府时,对方竟表示对强拆“毫不知情”,而社区居委会则主动“认领”了拆除行为。这场离奇的强拆罗生门,最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揭开了真相。
1、征收令下的强拆迷局:谁的双手推倒了我的房屋?
张先生的遭遇始于2018年。当地县政府启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发布了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他的商铺恰好位于征收红线内。在后续协商中,因补偿标准存在严重分歧,张先生拒绝签署安置协议。僵持半年后,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突然暴力破门,将商铺内物品抛掷街头,随后用重型机械将房屋夷为平地。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
责任主体的双重推诿:当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时,县政府答辩称对强拆“不知情”、“未委托”,而社区居委会却出具书面说明,承认系“村民自治决定”下的拆除行为;
征收主体的反常回避:作为法定征收主体的县政府,竟表示是在张先生向项目指挥部投诉后,才“得知”其房屋已被拆除。
这场征收主体与自治组织间的责任推诿,折射出征收拆迁中典型的“权力隐身术”——借村民自治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
2、法庭上的三重批判:高院判决撕破“甩锅”戏法
面对这出双簧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617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三重严厉批判:
直指居委会:越权强拆就是违法!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居委会以“多数居民意愿”为由强拆房屋的行为,逾越法定权限。《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限于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法院强调:“没有法外之地”,居委会开展任何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工作,一旦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果,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尤其当强拆对象还是受招商引资政策吸引的外来投资者时,所谓的“自治决定”更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公然践踏。
痛批县政府:推卸责任有悖政府职责!
判决书严厉斥责县政府作为棚改组织者,对征收进程中的矛盾不协调、不监督、不作为:“被上诉人(县政府)在诉讼中简单以不知情、未委托为由推诿责任,无异于激化矛盾……有悖于人民政府的职责。”法院特别指出,县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实际主导了土地丈量、评估等前期工作,却对后续强拆假装不知情,这种切割责任的做法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开辟新路径:民告官有了明确靶心
尽管未直接判决县政府担责,但高院创造性地为张先生指明了救济途径:参照《行诉法解释》第24条,以居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裁判突破性地确认了自治组织在越权行政时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开辟了一条“民告官”的新路径。
3、法律深析:村委会的权责边界何在?
本案暴露出征收领域一个普遍乱象:村委会/居委会以“村民自治”之名行行政强拆之实。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权力禁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唯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征收,强制执行必须由法院裁定执行;
委托陷阱:即使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法律责任仍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最高法早有判例:“村委会作为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其行为视为委托机关的行为”;
自治边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明令禁止村民会议作出侵犯村民财产权的决定,所谓“腾退决议”实质是架空法律的行为。
4、维权指南:强拆现场必做的证据保全
针对频发的“不明身份人员强拆”,被拆迁人应迅速采取六项证据保全措施:
全面收集征收文书: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
全程录音沟通内容:与拆迁办、村委会等人员的所有交涉;
现场摄录关键细节:重点拍摄强拆人员相貌、车辆号牌、制服标志及带队者;
立即报警锁定证据:要求警方制作询问笔录,记载强拆主体;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行政起诉期限仅6个月,超期将丧失诉权;
精准确定被告主体:结合项目背景判断责任机关(市县政府、街道办或房管部门)。
这场“民告官”的胜诉虽未直接撼动县政府,但撕开了村民自治掩护下的强拆伪装。它警示每级政府:当村委会成为行政强拆的“白手套”时,司法必将穿透这层法律面纱。而对老百姓而言,判决确认了一张产权证就是一道法律护身符——无论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无论屋主是原村民还是外来客,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