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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证出错=丧失征收补偿?法律如何捍卫农民权益?

浏览次数:32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21-2024年全国累计发生土地确权争议案件逾12万起,其中34.7%涉及征收补偿资格认定,暴露出“以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权利”的治理顽疾。

案情回溯:一纸证书引发的七年拉锯战

山东省聊城市闫寺街道A村村民吕先生自1993年起租赁使用村集体土地,2011年与2015年两次确权均将该地块登记在其承包经营权证内。2022年土地征收时,村委会突然主张“确权错误”,区政府据此拒绝补偿并强制清表7.09亩基本农田。

这场纠纷暴露出土地征收中两个关键问题:确权证书的行政效力是否因单方主张而失效?征收方能否绕过法定程序直接否定农民权益?

法律焦点:证书错误≠权利真空

土地承包权的双重保障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明确,承包合同生效即取得经营权,登记仅为公示手段。本案中吕先生持有2015年签订的正式承包合同及区政府颁发的经营权证,形成完整的权利证据链。

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即使存在权属争议,也应先启动变更登记程序而非直接否定既有权利。复议机关特别指出,区政府未能提供:确权错误的实质性证据,合法的变更登记决定文书,补偿争议的协调过程记录。

程序正义:征收行为的三大硬伤

违反先补偿后征收原则:2023年5月的强制清表发生在补偿协商前,涉嫌程序违法;

漠视法定救济途径:对2023年11月《安置补偿申请书》逾期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证据规则倒置:要求农民自证确权正确,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胜诉关键:证据体系的构建艺术

拆迁律师通过三重举证锁定胜局:

权源证据:1993年租赁协议、2015年承包合同原件;

登记证据:带防伪编码的经营权证及登记簿副本;

侵权证据:清表现场视频、基本农田破坏鉴定报告。

类案启示:农民维权路线图

证据固化阶段:立即公证现存权属证书,拍摄土地现状影像,保存历年农业补贴发放记录。

行政救济阶段:60日内申请安置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6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

司法救济阶段:针对强拆行为可同时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对权属争议可申请行政确权裁决。

制度反思:确权误差的修正机制

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三种纠错通道:

行政自查: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6条);

民事确权:通过法院裁判变更登记;

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撤销错误登记。

但任何纠错程序均不得产生“权利清零”效应,土地补偿利益应作为原权利的转化形式予以保留。本案复议决定开创性地明确:确权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义务的履行,行政机关不能以历史登记问题规避现实赔偿责任。

律师建言:权利觉醒的四要义

证书≠权利本身:确权证仅是权利凭证,承包合同等原始文件更关键;

异议≠效力中止: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登记证书持续有效;

征收≠权力任性:必须遵守“公告-协商-补偿-征收”法定流程;

诉讼≠最后手段: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前置程序可能更高效。

该案最终令区政府在复议决定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不仅捍卫了吕先生家庭的土地权益,更确立了对“以拆违代征收”等变相侵权的司法审查标准。正如代理律师所言:“土地管理领域的程序正义,往往比实体正义更能守护农民的最后一亩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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