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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当天就强拆?政府“闪电执法”是否合法?

浏览次数:35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在行政执法与公民财产权的天平上,程序正义始终是不可撼动的基石。当一纸《责令改正通知书》成为强制拆除的“闪电行动令”,当招商引资项目在一日之间化为废墟,我们不得不追问:行政效率与法律程序之间,究竟该如何平衡?

本文通过剖析四川达州某农业合作社遭遇的“朝令夕拆”事件,揭示基层执法中存在的程序违法乱象,并深入解读《行政处罚法》与《土地管理法》对行政行为的刚性约束。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农旅项目的存亡,更折射出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结果轻程序”思维,值得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警醒。

1、事件聚焦:24小时内的”执法闪电战”‌

2023年6月,四川达州某农业合作社遭遇了一场令人瞠目的行政程序:县自然资源局上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下午便组织强拆队伍将投资数百万元的亲子乐园夷为平地。这种“朝令夕拆”的执法方式,暴露出基层行政执法中亟待规范的程序乱象。

2、案件全纪实:从招商引资到强制拆除‌

项目背景(2015-2022)‌:2015年7月起流转91.33亩农用地。建成含彩虹滑道、人工沙滩的农旅综合体,属地街道办书面支持但未完善用地手续。

3、法律争议核心‌

‌焦点1:责令改正通知的法律属性‌

行政机关主张:“程序性提示,不可诉”。

法院认定:设定“7日内恢复原状”的明确义务,直接导致强拆后果,实质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8条)。

‌焦点2:程序正当性缺失‌

未保障陈述申辩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4条),未考虑招商引资形成的信赖利益,复议机关未纠正程序违法。

‌焦点3:执法合理性质疑‌

长达8年的经营未及时查处,强拆时机选择显失公平。

4、判决要旨精析‌

达州市xx区法院(2024)川1702行初92号判决确立三大原则:具有实质约束力的“责令改正”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程序性文件”规避法律监督,复议机关对明显违法行政行为负有纠错义务。

5、律师深度建议

(1)下乡投资“法律避险清单”‌

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手续;

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许可:300㎡以上需施工许可证。

(2)应对查处的“黄金48小时”‌

立即固定政府往来文件,申请听证程序拖延强拆,同步启动法律程序。

(3)信赖利益证据收集指引‌

招商协议/会议纪要,政府表彰文件,税费缴纳凭证。

6、延伸思考:基层执法困境与出路‌

‌违法建筑治理悖论‌:运动式执法vs常态化监管,发展需求与法治要求的冲突。

程序正义的基层认知‌:62%的强拆案件存在程序瑕疵(2024年行政审判白皮书),“结果导向”思维亟待转变。

制度改进建议‌:建立执法缓冲期制度,推行“预处罚告知”程序,设置招商引资项目特殊救济通道。

‌结语‌:本案警示我们: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强调程序正义。当“责令改正”沦为强拆的“速效通行证”,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更是公众对法律程序的敬畏。正如判决书所言:“效率不能替代公正,行政便利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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