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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二选一”

浏览次数:566 分类:拆迁常识 分类:维权指南

对于经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当事人来说,补偿中占大头的就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选择产权调换。

在实务中,会存在行政机关以当事人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政府达成协议为由,以补偿决定的形式直接告知当事人其将获得的补偿方式。

换句话说,就是由行政机关替当事人选择了安置补偿方式,这种情形下被征收人需格外关注补偿决定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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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被征收人此前在协商谈判中曾就补偿方式问题有过明确表态,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尊重其所选择的补偿方式。

一些地方还规定在被征收人未表态的情况下宜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确保被征收人能分得安置房居住。若其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则可直接将安置房价值折算为货币进行支付。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方式有疑问的,可通过及时提起复议、诉讼来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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