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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案例:与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浏览次数:761 分类:商铺拆迁

导读:行政协议是被征收人获取及时充分补偿的重要保障。一旦行政协议“变味儿”成了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被征收人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将是极为巨大的……

【基本案情:补偿合同签订后的风波】

建国市和平区要拆迁了,被划入征迁范围的人都喜上眉梢,翘首以盼。大家听说社会上最近都不流行什么“富二代”“官二代”了,只要你家里有房子要拆迁,轻轻松松“一夜暴富”,“拆二代”由此得名。这嫁姑娘的人家更是留意这一点,只要小伙子人品没问题,家境窘迫些没关系,彩礼不够数也不碍事,只要小伙家要拆迁,娘家就敢风风光光把闺女嫁过去。

单先生适逢而立之年,经营一家五金建材的商铺,生意不温不火,事业不求大富但求平稳。而与单先生相恋多年的姑娘小刘却不这么认为,总觉得单先生不够“积极上进”,这样下去,两人何时才能买房结婚。就这样,婚期一再延后,单先生虽颇有微词但也无可奈何。

谁料,单先生位于商业街的商铺和住宅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单先生倒是无所谓,建国市要搞旧城区改造,这是利民的好事,当然要支持,既然自己的商铺和住宅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那就一切按照政策来。只是想到自己毕竟是个小本生意人,别的本事没有,五金建材生意还算是做的熟络,后半辈子也就指望这行吃饭了,于是要求房屋置换。小刘高兴坏了,之前的商铺仅是平面房,拆迁就可以换成“高级感”满满的新商铺。况且现在拆迁方给出的优惠也很大,提出门面房置换办法便是拆一补一,将单先生32平方米的门面房及面积为74平方米的平面住宅交付拆迁方改造,并将上述门面房及住宅置换成68平方米的门面房,每平方米补偿价为4200元,合计285600元。

没错,面对拆迁方给出的条件是心动的感觉。小刘催促着单先生赶紧与拆迁方签约,怕夜长梦多,甚至许诺单先生签约后会立刻与他成婚。单先生耳根子软,经小刘这么一番软磨硬泡自是扛不住,况且觉得也无什么不妥之处,便决定与拆迁方签约了。

签约当日,来的并不是什么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单先生稍有疑惑,心里暗自纳闷既然不是政府派人来,那来者又是何人?等对方把《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书》亮出来时,单先生定睛一看,甲方(拆迁人)竟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下单先生更是迷惑了,甚至怀疑眼前的签约人是敌是友。对方看出了单先生心中疑惑,便连连解释道“你不用担心,其实我们就是拆迁办派过来,政府也是同意过的,所以谁签甲方都不重要,反正给你安置的房屋跑不了,况且我们公司就是负责这个建设项目,到头来不还是找我们要房?”单先生一听觉得虽似有不妥但也很有道理的样子,经对方工作人员几番劝说终肯签字。

单先生仔细瞧了下该协议,看到第四条约定“因工程延误,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在2014年10月前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必须承担每月2500元赔付乙方。”第六条第四项“甲方逾期交付除不可抗拒的因素无任何理由,造成乙方不能回迁,甲方必须承担补偿(第四条已定)”之时,甚为满意,觉得该协议还是比较公正,考虑也周全。但单先生为保险起见,双方商议后又补充了两条,即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整”“置换的商业门面必须在原址左右15米,必须在地平面以上一层”。合同签订后,单先生按期搬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拆迁改造。

单先生与刘小姐满心欢喜的等着喜提新商业门面,并积极筹划着婚礼的举行。谁知婚期将近,眼瞅着2014年11月都到了,房子却一点动静没有。单先生老实性子,觉得心急吃不了热豆腐,索性再等等。直到2015年3月12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张贴通知,告知单先生在10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单先生赶过去一看,惊得目瞪口呆,且不说新房位置偏僻,远不符合当初协议约定的“原址左右15米”的要求,新房面积也超出单先生想象,加上地下一层,共有三层面积,如此算下来单先生还需就多出来的面积向房地产公司支付37万元。单先生很是气恼,别人拆迁都是摇变“富翁”,而他却猝不及防的摇变“负翁”,面积补差价他认了,可当单先生去取房时得知该新建门面房已被出售!刘小姐更是吓傻了,这还没结婚就要负债?现在不仅负债,连房子也没有,拆迁完什么都没得到?

【律师办案: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再三思量后,单先生不远千里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联系到聂荣律师,希冀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通过沟通,聂律师为其制定了详尽的法律维权方案。在聂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以该房地产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向单先生支付逾期交房损失与违约金。该案一波三折,一审中,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此协议内容履行合同。原告拒绝接受房屋的原因是门面房建设不符合要求,但被告所建门面房均带有地下室,虽房屋面积较大,但被告仍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理应补足多出面积的差价。至于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法官认为该条款是不得解除协议的约束性合同条款,被告签订合同后,并未反悔,且已履行合同,因此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单先生立即上诉,二审法院经查得知被告在通知单先生办理相关手续时尚未取得《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以单先生在接到入住通知不到一周内不付清超出置换面积房款,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交换,其可直接出售房屋为由,将置换给单先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致使无法将置换的房屋交付给单先生,属于违约,被告应向单先生支付违约金20万;另被告逾期交房造成单先生不能及时回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单先生赔偿75000元。最终,双方经协商,委托人的补偿安置诉求得以满足,二人过上了幸福美满的新生活。

聂荣律师想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审题”尤其是要“审主体”,因为被拆迁人的“全部身家”都托付于协议中的甲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协议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本案中协议的签订方是一个房地产公司,主体虽明确,但被拆迁人仍面临极大的风险,如房地产公司破产了怎么办?老板带着小姨子跑路了怎么办?成“空壳”公司了怎么办?公司说话不算数了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层出不穷。更为恼人的是,一旦出现了纠纷,被拆迁人还无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无法针对违法征收进行有效制裁,因为房地产公司是一个民事法人主体,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解决争议。纵使你认为自己被政府或拆迁方所欺骗,偏偏又百口莫辩,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所以,被拆迁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在关注协议内容的同时也要关注一下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毕竟只有主体正确的前提下才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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