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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拆迁案例:超过起诉期限,起诉具体行政行为还能受理?

浏览次数:787 分类:城市拆迁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具体行政行为还能受理?——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起诉期限

委托人陈先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原桂林市无线电一厂宿舍区拥有合法住房一套。该住房系陈先生于1999年4月享受职工房改政策购买的宿舍所得并办理了房产证。1999年8月,陈先生依法取得了该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无线电一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陈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危旧房拆迁改造范围之内。2013年6月26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桂林市无线电一厂危旧房拆迁改造指挥部”下发了《无线电一厂(生活区)拆迁改造安置方案》并动员陈先生搬迁,但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2月29日,区政府以危旧房排险为由组织相关部门对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某路的整栋楼房进行强制拆除,陈先生的住房也一并被强制拆除。

【立案过程】

陈先生拿着准备好的材料来到法院立案庭立案时,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原告房屋在2015年12月即被拆除,时隔一年零十一个月才起诉至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立案。

陈先生立即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聂荣咨询,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以危旧房排险为由(而事实上自己的房屋很坚固,并不属于危房)被拆除,目前知道拆除性质为行政强拆,现在诉强拆违法却被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不予立案,这究竟该怎么办呢?

聂荣律师当即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述规定中“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指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并非必须知道行政行为的全部细节。当初政府部门仅仅发布要求搬离的公告,并未就其不服该政府行为说明原告拥有诉讼等权利,视为不知道诉权,所以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目前还未超过两年,未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准予立案。

原告将司法解释展示给法院立案庭,最终立案庭准予立案。陈先生依法维权的第一步终于坚定迈出。

聂荣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诉讼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阻碍。即便在《行政诉讼法》大修之后,登记立案制度得以确立,立案难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时有出现。被征收人在立案受阻时一定要冷静、仔细的分析法律和事实,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将自己的案件究竟是否能够立上弄清楚、搞明白,才能确保维权步骤的正常启动,进而通过依法维权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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