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建造超过三十年,无房产证,是否属于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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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对建筑进行违建与否的认定需经过严谨的调查程序。
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建,因为历史遗留或地方管理原因造成证件缺少或手续不齐全,其责任不应简单归属于建房者,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未能办理产权证等具体因素,进行合理认定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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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