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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流程

浏览次数:67 分类:拆迁常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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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

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建筑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其他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和程序是什么?”

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名称、地址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内容,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制作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征收土地方案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名称、地址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等内容。

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将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情况,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批准征用土地方案信息公示。

发布公告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用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问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分配原则解决。省国土资源厅应将被征用土地上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争议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备案。

被征用土地上有承包耕地的,征用前未进行农业人口安置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应当实行承包耕地安置;被征用土地上无承包耕地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安置。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用土地上单位和个人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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