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一定要知道,非净地不能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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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程序尚未结束,补偿款尚未到手,便发现自己的土地已经被他人占有使用,一查才得知自己的土地已经被土地资源主管部门供应给了企业。
土地资源主管部门这么干合法吗?
企业在得到供应土地后,发现土地上尚有一系列建筑设施尚未拆除,且权属有争议,难以开展工程建设,而土地资源主管部门则以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了“现状交付”条款为由置之不理,造成土地闲置。
此时企业该如何是好?
何谓“净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1)土地权利清晰;
(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3)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4)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5)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因此,“净地”是指既包括法律上的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也包括实物上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的土地。土地资源主管部门将非“净地”供应给企业进行开发属于违法行为!
“净地”交付义务可以通过“现状交付”条款免除吗?
实际案件中,部分人民政府为了尽快供应土地,获取税收、财政收益,与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现状交付”,以规避法律规定的“净地”交付义务。这样的行为能得到法律认可吗?
不能!理由如下: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净地”出让,此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出让前应尽的义务,该合同条款属于规避法律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合同相对人具有解除权。
2、合同中的“现状交付”条款通常为出让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出让地块实际可能存在影响动工建设的瑕疵,故该条款的设定有违公平原则,可以撤销。
3、出让地块实际存在影响动工建设的严重瑕疵时,将导致受让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此角度出发,“现状交付”条款应当被认定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净地”交付属于政府在供应土地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现状交付”条款加以规避。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企业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的方式弥补损失。
“净地”交付是为了减少土地纠纷,保障被征收人权益,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而创立的法律制度,对被征收人和用地企业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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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