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 维权指南 / 拆迁常识 / 何谓代履行?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是否可以适用代履行?
返回

何谓代履行?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是否可以适用代履行?

浏览次数:81 分类:拆迁常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直接赋予行政机关对于依法作出的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时,实施代履行的权力。

现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履行,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实施代履行?

拆迁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确实赋予行政机关对于依法作出的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实施代履行的权力。而且这是一项直接而普遍的授权,即所有行政机关直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就拥有了代履行的权力,不再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转换来获取这一权力。

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而且也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领域范围,属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从这些方面看来,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代履行,似乎是可以的。

但问题在于,《行政强制法》设立第四章的第三节,专门规定代履行制度,是为了区别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直接强制和代执行。

代履行被严格限制在三个领域(交通、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且必须是“帮助性”、“做好事”的行为,而不是“破坏性”、“对抗性”行为。如当事人驾车撞坏交通灯,他有修复的义务,他也愿意花钱修复所撞坏的交通灯,但他不熟悉这方面的修理部门。这时,由行政机关找修理部门修复,并由当事人付费,这件“难事”就帮他解决了。

所以,代履行不适用对当事人的强制拆迁和强制拆违,因为这具有“破坏性”和“对抗性”。

所以,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代履行。违法建筑的拆除,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代履行,这是否是一种直接而普遍性的授权?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法》(2011)第12条为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它是指,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该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第三节共三个条文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的权力。特别是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是否是对行政机关代履行(强制执行权)的直接授权和普遍授权? 

即,是否意味着所有行政机关直接依据这一规定就产生了代履行的权力,不再需要另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一点是肯定的。《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确实是对行政机关代履行权力的直接授权和普遍授权。

所谓直接授权,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就拥有了代履行的权力,不再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转换来获取这一权力。

所谓普遍授权,是指《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将代履行权力授给了所有具有对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只授权给一个或几个特定的行政机关。

所谓“对应行政职权”,是指该行政机关对代履行的事项具有主管权和管辖权。例如,对于排除妨碍交通安全义务的代履行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于限期消除水污染的代履行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有关行政机关行使代履行的权力,还必须符合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并不是无条件的。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这些条件包括:

针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代为履行的义务。

当事人的义务可分为可代为履行的义务与不可代为履行的义务,前者如恢复原状,后者如服兵役。代履行只适用可代为履行的义务。

限于三个领域和目的,即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

这三个领域以外,不适用代履行。

事态已到了严重的程度。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状况。事态没有发展到这样的程度,是不需要实施代履行的。 

代履行属于“帮助性”、“做好事”的行为,而不是“破坏性”、“对抗性”行为。

如当事人驾车撞坏交通灯,他有修复的义务,他也愿意花钱修复所撞坏的交通灯,但他不熟悉这方面的修理部门。这时,由行政机关找修理部门修复,并由当事人付费,这件“难事”就帮他解决了。但代履行不适用对当事人的强制拆迁和强制拆违,因为这具有“破坏性”和“对抗性”。

此外,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

正常的程序和步骤是:

1、第一步,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第二步,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第三步,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第四步,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但是,如果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是说,在紧急状态下,代履行的程序不受《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约束。

在线客服x

客服
微信

关注微信 x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