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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职工的土地补偿费去哪了?——国有农场征收中的补偿黑洞

浏览次数:24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当湖北省A县B国有农场34公顷土地被征收,白纸黑字的省府批复明确要求“支付补偿费用和安排社会保障”,现实却是土地补偿费不翼而飞,社会保障杳无音信。法律为失地职工筑起的权益堤坝,为何在地方执行中溃不成军?这不仅是B农场职工的个体困境,更是叩问土地征收公平的法治考题。

1、征收程序下的补偿迷局:钱与保障的双重缺失

时间回溯至XXX年。湖北省A县启动了一项关键的土地征收项目,B国有农场的34公顷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从表面程序看,似乎“有章可循”:

9月:A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前告知书》,公告拟征收事项。

12月:A县国土资源局与B国有农场签订《征地协议书》,约定了征地面积、位置及补偿费用(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次年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正式批复(《省人民政府关于A县XXX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明确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和安排社会保障”。

同月:A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然而,当程序的光环褪去,残酷的现实浮出水面:

补偿费严重缩水:失地职工实际到手的款项仅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作为补偿大头的土地补偿费,竟未发放分文。

社会保障完全悬空:省政府批复中强调的“安排社会保障”,在地方执行层面化为泡影,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安置措施落到失地职工头上。

面对职工们依法提出的分配土地补偿费与落实社会保障的正当诉求,A县自然资源局未能给予满意答复,失地职工被迫拟提起诉讼维权。一场本可避免的冲突,因补偿安置的严重缺位而点燃。

2、法律明灯:失地职工应得权益的清晰图谱

B农场职工的遭遇,并非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相反,国家与地方层面对国有农场土地收回的补偿安置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律师指出,失地职工的核心权益至少包含两大支柱:

(1)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法定基石

补偿构成必须完整: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第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经济补偿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项目明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或相应安置)。

补偿标准有据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适用本案发生时间)第四十七条是计算标准的根基。它规定了征收耕地的补偿构成及计算原则(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依据安置人口数计算等),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这意味着,A县此次征收补偿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湖北省制定的相关标准。

知情确认权不可剥夺: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第三条还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拟收回土地前,必须告知农场及职工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现状调查结果需经农场和职工确认。这些材料是报批的必备要件。本案中,职工对补偿方案(尤其是土地补偿费缺失和社保无安排)的强烈异议,恰恰反衬出前期知情确认环节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

(2)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核心原则:向失地职工倾斜

本案最大的焦点——土地补偿费未发放给职工,直接违反了湖北省的强制性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该条文清晰传递了立法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受益者应是被征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职工)。“不低于70%”是刚性底线,在农场无法提供替代土地的情况下(本案显然如此),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土地补偿费都应惠及失地职工。A县相关部门与农场签订的协议中未体现对职工的此项分配,以及后续未实际发放,构成双重违法。

(3)社会保障安置:兜底民生的法定责任

无论是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要求的“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还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中明确的“安排社会保障”,都表明为失地职工提供社会保障是征收环节中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其目的在于确保职工“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解决长远生计之忧。本案中社保的完全缺失,是对职工生存发展权的严重漠视。

3、维权路径:失地职工如何夺回应有权益?

面对土地补偿费蒸发、社保无踪影的困境,B农场失地职工并非束手无策。法律武器依然锋利:

针对补偿费分配违法:

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县政府、自然资源局公开本次征收的详细补偿方案、补偿费总额、支付凭证(尤其是支付给B农场的土地补偿费凭证)以及农场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方案。这是查明资金流向的关键。

提起履职申请/查处申请:要求A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依据鄂政发〔2005〕11号文的规定,责令B农场依法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职工。若农场拒不执行或分配方案违法,可申请行政机关介入查处。

提起民事诉讼:失地职工可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B农场,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支付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份额(不低于总额的70%)。农场与县政府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抗职工依法享有的分配权。

针对社会保障缺失:

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向A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和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的规定,立即为失地职工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如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发放社保补贴、提供就业培训与岗位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若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整体征收补偿违法:可考虑对省政府征地批复的合法性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务院),或对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重点挑战点在于补偿方案未依法包含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和社保安排,违反了批文所附条件及上位法规定。

集体行动与专业援助至关重要。职工们应团结一致,推选代表,并尽快寻求专业征地维权律师的帮助。律师能精准锁定违法点,设计最优维权组合策略,指导收集证据,有效应对政府及农场的拖延或推诿,最大限度保障维权成功。

结语:土地是国有农场职工的生存之根,征收补偿则是他们开启新生的希望之钥。A县B农场职工遭遇的补偿“黑洞”——土地补偿费蒸发、社保承诺落空,粗暴地截断了这根纽带。鄂政发〔2005〕11号文中“不低于70%”的刚性条款绝非空文,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要求的“安排社会保障”更非虚言。当地方政府与农场在协议上落笔时,不能也不该忘记,纸张背后是无数家庭安身立命的重量。

此案犹如一记警钟:任何以“发展”为名的土地征收,若以牺牲失地者法定补偿权益为代价,都是对法治根基的侵蚀。唯有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款转化为失地职工手中实实在在的补偿款与社保凭证,让每一分土地增值红利照亮个体的生存尊严,方为“征收”二字的应有之义。土地可以收回,但公民的权利,绝不能失落于程序的黑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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