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珍宝毁于强拆,五万元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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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5月16日,天津东丽区一声巨响,李女士苦心经营的家园在挖掘机的铁臂下轰然倒塌。当尘埃落定,她站在废墟前欲哭无泪——不仅房屋被夷为平地,家中珍藏的山水画、祖传屏风等贵重物品皆被掩埋。更让她心寒的是,实施强拆的东丽区政府既非法定征收主体,也未履行任何财产登记程序。这场突如其来的强拆,拉开了李女士长达四年的维权拉锯战。
法律的天平似乎从未向她倾斜:
确认违法胜诉:2020年8月,东丽区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索赔之路受挫:当李女士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后,政府拒绝作出合理赔偿;
诉讼再遭困境: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仅判赔5万元室内物品损失;
再审艰难推进:面对严重背离实际损失的判决,李女士委托拆迁律师,向高院提起再审。
三重困境:法律为何未能守护公民财产?
困境一:法律适用错位,程序正义形同虚设
在强拆赔偿案件中,法院惯常要求被拆迁人提供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但本案暴露了残酷的现实悖论:当政府违法强拆导致证据灭失后,受害者如何自证清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李女士案中,东丽区政府在强拆时未依法进行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或公证保全,直接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法院却仍苛求李女士提供完整证据链,这无异于让受害者承担违法者的过错。
困境二:赔偿标准倒挂,司法裁量背离现实
一二审法院“酌定”5万元赔偿额的依据何在?判决书对此语焉不详。反观李女士主张的损失:家传明清山水画作、红木雕花屏风、全套红木家具、贵重家电及生活物资,即便按保守估算,实际损失也远超判决金额。这种“折中式”裁判,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进行合理认定。
困境三:指导案例悬置,司法实践脱节
最高人民法院91号指导案例(沙某诉花山区政府案)已确立明确裁判规则: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举证不能时,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认定;对符合生活常理的赔偿请求,即使超出市场价也应支持;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在该案中,法院对沙某主张的价值5万元实木雕花床,虽认定报价偏高,仍综合酌定赔偿3万元。反观李女士案,法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诉求视而不见,导致司法裁判出现严重断层。
破局之道:当法律遭遇强拆废墟
举证责任重构:谁破坏,谁举证
拆迁律师在再审申请中直指核心:在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必须重新分配:
初步举证:原告提供财产清单即完成举证义务;
实质举证:行政机关必须证明其强拆程序合法;
不利推定:未履行财产保全义务的政府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此规则在(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裁定中已获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原告难以举证,应当适当降低原告举证证明标准。”
损失认定创新: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针对室内物品损失认定难题,司法实践已发展出科学认定方法:
生活经验法则:结合家庭人口、当地消费水平推算合理财产范围;
损害赔偿清单:参考《物品损坏赔偿参照表》确定基础价值;
溢价认定机制:对特殊物品通过专业机构追溯历史价值;
惩罚性赔偿适用:对恶意强拆行为适用损失金额30%-50%的额外赔偿。
在(2021)京02行终1432号案中,法院正是采用该方法,将原本3万元的酌定赔偿提升至18万元。
维权指南:废墟中的权利自救
李女士案的惨痛教训警示每一位公民:事前防范,收到征收通知立即转移贵重物品,对房屋及室内财产进行全景录像,保存购物凭证及收藏品鉴定证书,事中存证,强拆现场及时报警并录像取证,要求公证处对废墟进行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损失清单并附价格依据,事后维权,6个月内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收到赔偿决定后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聘请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