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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案例:强势之下征收补偿决定因何自动撤销

浏览次数:736 分类:棚户区改造

导读: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某区政府于2017年10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2018年4月,区政府向李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女士认为该补偿过低,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遂寻求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团队帮助,团队宁志武律师为该案主办律师。经律师代理,区政府自行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就此转危为安……

【律师办案之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承办案件之初,宁志武律师并不急于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而是就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立项、规划等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机关的答复,进行前期资料整理,总揽全局,分析案情,逐一找到案件突破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故向政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是一个稍显漫长确需等待的过程。但在李女士找到聂荣律师团队代理案件之时,便是十万火急的军情,政府和拆迁办已经使出种种逼签手段。李女士的商铺时常出现奇怪顾客到店里消费购买物品,第二天再以种种理由要求退货退款,且大声吵闹甚至打砸店铺其他商品,隔三岔五被闹一通,李女士一家着实吃不消。在律师的建议下,李女士及时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取证,出现相同情况时迅即报警,这类事儿终得以消停。

【律师办案之稳、准、狠,多招制敌】

根据前期申请信息公开时政府机关给予的答复,宁志武律师将资料研究透彻,立马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对方也不示弱,一大摞的答辩资料予以回应,有法条依据,有政策文件,还有图片证据……法庭审理中,宁志武律师步步为营,依次列出对方的违法点。

首先,抓源头!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说“不”!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是地方政府为了改善棚户区内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而实施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但涉及本案,李女士的房屋所在区域并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被告方无法提供李女士等其他被征收人房屋属于危房的证明即危房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该法定证据,因此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征收补偿决定也自然自始无效!

其次,抓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进行论证,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另外,被告没有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无证据证明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之规定。

最后,宁志武律师又指出涉案评估报告严重违法,房屋评估价值与相同地段的房屋差距悬殊,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整个庭审过程之中,面对宁志武律师的全面发难,被告方理屈词穷,庭审结束后悻悻而归。就在庭审结束后的第十天,被告区政府便主动作出关于撤销对李女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文件,维权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进展!

李女士收到区政府作出的撤销补偿决定的决定后喜大普奔,多日来的煎熬终一去不复返,而之前频繁去商铺购物闹事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也一同失去踪影。

聂荣律师团队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逼迁、骚扰的手段永远是无穷尽的,而且永远是征收方居于主导、领先地位,因为老百姓不可能没事干整天琢磨这些“歪招”。遏制这种势头的关键就在于依法维权,打准要害,一旦征收项目所依据的主要步骤、程序的问题暴露,逼迁、骚扰之事也自然会偃旗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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