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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中,被拆迁人要注意这几点

浏览次数:672 分类:拆迁百问

评估工作很重要,因为房屋的价值并不是拆迁方随口一说决定的,而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后,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拆迁人。这对应的是《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内容。

评估中,被拆迁人要注意这几点:

1)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被拆迁人协商选定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记住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记住法定的房屋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收到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4)若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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