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保工作将持续推进,对养殖场的规范和征收也会如火如荼的进行,这就会涉及到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审查和认定。从以往的征收实践来看,很多养殖场因为无证、没有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等因素被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这让很多养殖场主叫苦不迭,毕竟这关系到一家老小的生计,毕竟这无证或是手续不健全等过错原因并不是自己造成的……
而从律师角度看,北京在明律师在代理的数起养殖场拆迁案件中,发现很多征收违法情形,比如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养殖场建设、政府为地方经济发展号召个体经济发展而缩减相应手续或其他历史原因而导致无证的,这些养殖场在征收拆迁过程往往会被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而这些做法在实质上是违法的,都会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此,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权的。下面北京在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告诉你认定违法建筑的方法,被征收养殖场主可根据以下规则自查自己的养殖场是否真的是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仅要看养殖户是否办理了建设养殖场的相关用地手续,也要看政府行为是否让养殖户对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如果养殖户基于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信赖,兴建养殖场满足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那么仅以养殖场在用地手续上存在一定问题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另外,认为养殖户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但是,相关的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也是2007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来认定养殖户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对农用地上养殖场建设行为,虽然未取得规范的设施农业审批或备案手续,但经过了乡镇政府同意,县级农业部门验收合格。老百姓实施了该项目建设,并将养殖场一直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或者政府招商引资引进养殖场建设的,老百姓对涉案建筑及利用其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征收方在征收时不宜认定该养殖场为违法建筑,在征收拆迁时应给予合理补偿。
实践中,有很多由于地方政府在未充分考量当事人用于养殖的情形,未对土地用途、相关设施性质履行任何调查、核实义务及相关设施是否可补办手续的情形。这种情况老百姓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赖而利用相关建筑合法开展养殖业生产建设的,在无证据证明养殖场主改变了相关土地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途的,征收方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以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认为:养殖场从2000年一直经营至拆除前,虽然其未向所在地国土局申报用地情况,但政府对养殖户在辖区内租赁集体土地并进行经营养殖的事实是知情的,在养殖场所在集体土地未被征收前,各级部门也从未对养殖户用地行为予以查处或要求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故不宜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有判例指出:对于养殖场性质的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