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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时,房产市场价格上涨,还按原估算价值补偿吗?

浏览次数:521 分类:拆迁常识 分类:维权指南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已经对被征收人房屋作出了征收拆迁的公告,决定实施征收拆迁工作,且行政征收方已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作出了估价报告。但由于客观原因或是政府的行政变更,对房屋的征收工作并没有马上落实实施,而是在多年后才启动征收补偿工作。

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几年的时间间隔,按照目前的市场经济情况以及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政策扶持,大概率上房屋和土地价值是在逐年上涨的。而行政征收方在多年后才启动征收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价值是有很明显的上涨幅度的,那么征收方是该以征收补偿时的时间节点的房屋价值为补偿标准,还是以当初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呢?

北京在明律师总结多年的征拆案件代理过程中,遇到的这样的情形,征收方的处置方式基本上都是会以曾经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为目前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依据。

不可否认,这样的征收措施对征收方肯定是有很大好处的,这在结果上确实能为征收方节约很多补偿利益。有时候都不得不怀疑,拖延几年才开始启动补偿工作都是征收方故意为之,或者是早有预谋。当然,这样的怀疑需要有证据支撑,对于这方面的举证,对弱势的被征收人来说,客观上存在着举证不能。

很显然,这样的补偿结果,明面上都能看出极端的不公平,不管是情感上还是公理上,被征收人都是不能接受的。但行政征收方却能利用强权地位让这种行政方式在征收过程中大行其道,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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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为了保护弱势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判例的裁判对此作出了相关指示:

征收补偿时不能忽视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机关时隔多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以征收时估价报告评估的房屋价值作为补偿依据,未考虑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其货币补偿难以保证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购买到类似房屋,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在明律师释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该条款规定的“公平补偿”,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公平,也必须要兼顾结果上的公平。事实上,对于征收拆迁工作,被征收人更看重的是结果上的公平。也就是被征收人对于征收拆迁,最想要的是拿到最后的足额合理的补偿利益。很显然,对于多年的时间断,被征收人是能准确把握自己房屋价值的上涨幅度,在征收时,自然是会要求按照最新的市场价格补偿,这才能补偿自己的损失利益的。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指示,行政机关时隔多年后才开始进行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补偿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果征收方以当初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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