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被要求缴纳电梯费?听听专业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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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由于交房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大多数一楼用户来说,是需要缴纳电梯费的,所以,在交房时,一定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遇到不懂的,及时向物业服务人员提问,也可以直接咨询律师,以免给未来的自己留下一个大坑。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不少人开始搬进高楼大厦,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马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员。考虑到家里老人的身体状况,马先生在一楼买了一套房子。
一开始,马先生并不觉得有什么一楼有什么不方便的地方,直到有一天,物业公司按响了他家的门铃。原来,物业公司此行是为了收电梯费,“我家住一楼,小区里边也没地下室,根本就用不着电梯,凭什么要缴纳电梯费呢?”对此,马先生十分不解。
其实,不止马先生一家遇到过这种问题。早在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子,因家住一楼的被告拒不缴纳电梯费,物业公司将之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向物业公司全额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这一问题,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有的网友认为,一楼住户不需要缴纳电梯费,因为一楼住户不使用电梯,既不会损耗电能,又不会对电梯本身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所以让一楼住户交电梯费明显是不公平的。
还有网友认为,一楼住户需要交电梯费,因为电梯是属于小区共有的部分,每个人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不能以不坐电梯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
那么,对于一楼住户要不要缴纳电梯费的问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拆迁律师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居住在电梯起始层的物业使用人理应免交电梯运行费,该规定系基于物业使用人无使用电梯的现实需要故不应承担电梯费的考量。拆迁律师介绍,如果物业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处于一层,但其房屋所在楼栋直通负层的地下车库,也就是其居住的房屋并非电梯的起始层,则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电梯费。
拆迁律师贴心提醒:
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由于交房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大多数一楼用户来说,是需要缴纳电梯费的,所以,在交房时,一定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遇到不懂的,及时向物业服务人员提问,也可以直接咨询律师,以免给未来的自己留下一个大坑。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