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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村多年土房坍塌,拆迁补偿就泡汤了?

浏览次数:22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天幕沉沉,铅灰色的云块低低压着,空气凝滞得令人喘息艰难。拆迁律师临窗伫立,视线却穿透眼前浓重雨意,被记忆拉回一桩萦绕于心的旧案——郑大姐那场关乎土地尊严的补偿之战,其曲折与最终的司法昭示,犹如一道刺穿阴霾的强光。

郑大姐一家早年离开安徽芜湖的故土村庄。父亲名下的那块宅基地与三间土房,如同被时光遗忘的角落,在风雨侵蚀与长久空置中,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无声坍塌,化作一堆无人问津的瓦砾。后来父亲离世,郑大姐与村庄的纽带愈发稀薄,几近断绝。

直至2020年10月,当地区政府启动该村土地征收,补偿消息如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在村民间激起圈圈涟漪。这消息辗转传入郑大姐耳中,点燃了她沉寂多年的期待。她认为,户口从未迁出,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权属清晰,这份补偿,理应有她一份。

然而左等右盼,始终不见工作人员登门协商。郑大姐坐不住了,主动探询。区政府工作人员给出的答案冰冷而直接:这次补偿,没有她的份。原因简单而强硬——征收范围内,她的宅基地上,已无房屋耸立。为了“化解矛盾”,区政府提出替代方案:郑大姐可在征收范围之外另行申请一块宅基地,或者给予人均35平方米的安置房。

这替代方案,在郑大姐看来如同隔靴搔痒。她早已离乡,定居异地,要宅基地或安置房又有何用?她执拗地坚持唯一诉求:获得实实在在的货币补偿。面对她的“固执”,区政府工作人员态度更趋强硬,断然拒绝:“房屋早已灭失,要求安置补偿,毫无依据!”

这斩钉截铁的拒绝,像一块巨石压得郑大姐透不过气。万般无奈之下,她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誓要讨回法律赋予她的那份应得补偿。

法庭之上,交锋激烈。区政府再次重申立场:房屋既已坍塌,对房屋本身的征收补偿自然无从谈起。但他们承认一个关键事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认可郑大姐的成员身份!基于此,并本着“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区政府坚称其方案已足够“仁至义尽”——依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住有其居”原则,郑大姐有权按程序在征收范围外申请宅基地,或享受人均35平米安置房。其拒绝接受这些方案,补偿要求自然不能成立。

面对区政府的辩解,拆迁律师的论述如利剑出鞘,直指核心法律精神与政府职责的缺失。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拆迁律师的声音清晰而有力,“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必须恪守‘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铁律,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补偿方式灵活多样——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支付货币补偿,务必公平合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损失,也须足额补偿,核心目标在于切实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与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拆迁律师进一步剖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在逻辑:“审视实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往往采取补偿人口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其立法深意,正是要充分保障那些原生于斯、长于斯,却因征收而被迫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权益。这意味着,在集体土地上,成员身份的确认及其权益的保障,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甚至可能超越物理存在的房屋本身!”

拆迁律师的目光扫过对方席位,掷地有声地指出案件关键:“本案中,区政府一面坚称郑大姐‘无房’故不予补偿,一面却又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变。此等矛盾立场下,区政府依法所负的调查核实职责何在?其理应深入核查郑大姐一户的基本情况,结合该村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其补偿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直接以‘无房屋’为由整体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是对法律精神的严重曲解与行政职责的彻底怠惰!”

法院的判决最终驱散了郑大姐头顶的阴云。法官明察秋毫,完全采纳了拆迁律师的核心观点:区政府仅以地上房屋灭失为由,断然拒绝对郑大姐的补偿申请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处理,此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判决: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郑大姐的补偿申请重新履行调查、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

此刻,一道耀眼的阳光刺破厚重云层,洒落窗棂,办公室霎时明亮温暖起来。拆迁律师抬头,望着窗外豁然开朗的天空,郑大姐案中那穿透程序迷雾、直抵权益本质的司法之光,与这破云而出的阳光何其相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郑大姐一案,深刻揭示了集体土地征收中一个极其关键却被某些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忽略或混淆的法律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是两项相互独立、并行存在的财产性权利,对应着不同的补偿项目与权益内涵。征收部门绝不能仅因地上房屋物理形态的灭失(如自然倒塌),就粗暴地剥夺权利人基于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应获得的相应土地补偿权益。

郑大姐的胜诉,绝非仅是个体权益的艰难挽回。它更如一面清晰的法镜,映照出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对于郑大姐这般“人户分离”的历史遗留群体,其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衍生的土地权益,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公平审视与切实保障。当老屋在岁月风雨中颓然倾圮,附着于其下的那份土地权利,是否也随之无声湮灭?司法的回答坚定而清晰:否。那份源于身份与法律的土地权利,依然扎根于制度的土壤深处,静候着每一次依法确认的公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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