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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补偿协议就能强拆房屋吗?司法判例揭示法律底线

浏览次数:26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在长导读:在城市化进程中,征收拆迁涉及多方利益博弈,但无论何种情况,法律程序与公民权益保护始终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揭示代签补偿协议背后的法律误区,以及违法强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被征收人提供维权指引。

案情回顾:夫妻共有的房屋遭遇违法强拆

2017年,河南省某市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征收工作,王某与李某夫妻共有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街道办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具体签约事宜,前期调查材料均显示李某为产权人‌。

2018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次月,王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擅自与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款项‌。李某得知后明确表示不认可该签约行为,并于2019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令人震惊的是,街道办等部门在未通知李平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强行拆除了房屋‌。李某随后将县政府、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司法焦点:强拆主体与程序合法性

法院审理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

被告主体适格性争议:县政府作为项目主导方和拆迁人,具有明确主体资格‌;街道办实际参与拆除行为,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据显示其直接参与‌;街道办答辩状承认按县政府指示实施拆除,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确立:征收范围内的强拆行为,若无相反证据,应推定由市县级政府或其委托主体实施‌。

拆除程序违法性认定:李某作为实际产权人,既未授权签约也未追认协议效力‌;王某代签行为不能成为拆除依据,补偿协议对李某不发生效力‌;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报批程序,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告知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法律分析:强拆行为的违法性

补偿协议的效力边界: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基于产权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经授权的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特定条件‌,本案中王某离婚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协议自始无。

强制拆除的法定要件:“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基本原则‌;即使签订协议,未腾空房屋不得强制拆除‌;集体土地征收需经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需履行催告程序‌。

维权建议:被侵权人的救济途径

‌确认协议无效之诉‌:针对代签协议提起民事诉讼‌;

‌强拆行为违法之诉‌: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赔偿申请‌: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可主张赔偿‌;

‌证据保全措施‌:及时收集强拆现场音视频证据‌。

结语:法治框架下的征收规范

本案典型反映了征收过程中的权责失衡问题‌。行政机关在推进城市更新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未经产权人同意的代签协议不能成为强拆依据,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拆除行为都将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

公民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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