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收“一户多宅”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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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实际因素,确实客观存在着“一户多宅”现象。
征收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宅基地合法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
(3)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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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