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金何时发放?
一、政府征地补偿金何时发放?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发放。实施房屋征收时,应当先进行补偿后搬迁,征收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之前与房屋征收方签署补偿协议后,支付补偿款。
合法的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关于拆迁和赔偿的规定
对被征收的住房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制度。征地拆迁的,按照征地拆迁的规定,征地拆迁方可以按照征地拆迁方案和征地拆迁方案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违法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迁移。建筑企业不得参加拆迁工作。
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适用范围
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在进行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征收过程中,根据征收的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向被征收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补偿款:补偿款,补偿款,补偿款,补偿款之和。
征地补偿费是指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征地而导致的对农民的投资与收入的损害赔偿。赔偿的客体是被赔偿人。
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在国家建设征用了农户的集体土地之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为丧失了土地而导致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在征收过程中,因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作物而造成的损害而支付的一笔经济赔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比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进行的拆除和恢复费,还包括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指的是除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也就是因为征收土地,导致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农民在其它方面的损失,而所付出的代价,比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征收补偿款的,应当由本单位承担;地面附属设施和幼苗补偿费用由其所有人享有;被征地拆迁的,被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给征地拆迁补偿款,并归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农民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另有工作人员的,应向工作人员发放工作补贴;如无必要,则由其本人按规定向其本人或经其本人批准后,向其缴纳其保险费。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救济途径是什么
在法定途径上,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多种途径,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针对案件的具体特征,采取相应的法定途径。
1、土地征收纠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并且觉得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核,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最大的特征就是能够跳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比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决定不服,就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复议,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害怕某些地区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就应当采用这种方式。
2、土地征收纠纷的行政性程序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它是一种公民法人对一项特定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3、关于土地征收纠纷的民事程序
在征收争议中,大部分的诉讼都是由行政诉讼组成的,只有少数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但并不是全部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的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比如,对于违法占用的行为,站在民事的立场上,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已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若在签署的过程中使用了胁迫等方式,那么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提起诉讼,要求其撤销。总之,办案不能只靠行政手段,如果是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民事手段,那就试着通过民事手段。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常见的是:土地征收与征收的合同纠纷;
4、土地征收补偿的统一裁定
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又称土地征收补偿调解决定,是对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的一种方式,即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的一种方式。该机制是国家为了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所采取的一种机制。其中,“协同”和“决策”两种方式,“协同”是决策的先决条件,“不协同”不能参与决策。
在申请协调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两级政府互相拖延的情形,那么就应该在协调结束之后的第一天,就可以向征收审批机关申请裁定。如果全省还没有统一裁定办法,或者统一裁定办法没有对协调的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在60天后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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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