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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乡镇政府下达违建认定,这样合法吗?

浏览次数:246 分类:拆迁常识

委托人租赁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东原料厂东侧的案涉土地7.1亩在先,并在该地块上出资建造了建筑物及附属物,后以包括对外出租等方式实际经营有关建筑。 2022年4月15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某信镇限拆字(2022)000001号《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简称“《拆除决定》”),其内容包括拆除案涉建筑,该行政行为与委托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委托人因对《拆除决定》不服,故,委托人委托了本所进行司法维权。 案件分析: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知,涉案建筑属于国有土地,应当有规划部门进行处罚,某镇人民政府不具有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且,委托人的房屋建造于2006年,承租的划拨土地应当在办理土地证之前应当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律师认为某镇政府没有法定的执法权,并且委托人建造的房屋也有建设规划许可,建筑系合法建筑,某镇政府下达拆除委托人房屋的决定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 1、委托人系涉案建筑的合法建设者,某镇政府以拆除违章建筑之名,行逼迁之实,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委托人租赁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东原料厂东侧的案涉土地7.1亩在先,并在该地块上出资建造了建筑物及附属物,后以包括对外出租等方式实际经营有关建筑。 2022年4月15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某镇限拆字(2022)000001号《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简称“《拆除决定》”),其内容包括拆除案涉建筑,该行政行为与委托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委托人因对《拆除决定》不服,依法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 后,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顺政复字﹝202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 2、某镇政府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件,执法资格不合法,没有对建筑物的实际所有权人和管理进行调查询问,并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1)某镇政府执法主体不合法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知,涉案建筑属于国有土地,应当有规划部门进行处罚,某镇人民政府不具有执法的主体资格。 (2)某镇政府执法人员身份存疑,执法资格不合法。 某镇政府没有出示执法资格证,涉案证据亦未提供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资格存疑。 (3)某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涉案建筑物由委托人建造,而非某信政府所认定的事实(建筑属于第三人)。 其次,委托人建造房屋虽然没有取得建房许可,但是案涉房屋是原告生产经营的场所场所,并且建造于2008年之前。建设房屋并没有影响周边环境,也没有对其他城市规划产生不良影响。 即使没有建房许可,但是有规划部门可以通过补救的措施,通过让委托人补办建房许可的方式,使委托人的建房程序的瑕疵得到完善,而不是使用粗暴,简单的手段,以拆除的方式,侵害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和居住权益。 (4)某镇政府未对涉案建筑物的建设者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没有给予委托人申述申辩的机会,且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处罚决定没有送达委托人。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可知,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5)某镇政府认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的法律适用错误。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六十六条 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权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可以知道涉案建筑的处罚机关应当是规划部门,而不是某镇政府。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四条、第七条 上述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并非绝对条款,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从法律法规层面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 某镇政府可以让委托人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建设许可,而不应该直接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6)被告《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针对被处罚行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履行处罚前的告知和催告义务。某镇政府未给予委托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委托人还未进行陈述、申辩,某镇政府却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明显违法。 第八十五条及八十六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某镇政府一在未进行直接送达委托人的情况下,直接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张贴在委托人房屋上,实属严重违反本法规定之程序。 某镇政府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之前并未向委托人进行询问,也未给予委托人任何告知、催告程序,并未给予委托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限期拆除决定书》未送达委托人,未经委托人签收,而是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张贴在委托人房屋上,某镇政府进行违法留置。 拆迁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建认定时,应首先自己具有执法权,二者应当依法行使权力,有关部门不能成为部分人的打手,为了一些人的利益,来侵犯另外一些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是服务于人民的,而不能为了一些人的利益,采用一些列违法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我相信有关部门会守住法律底线,不让恶意侵权之人的企图得逞,保护没权没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搬迁人、腾退人:当征收、搬迁部门侵犯被征收、搬迁人、腾退人的财产权益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搬迁人、腾退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维权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权,避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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