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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非绝路,依法维权续新篇!

浏览次数:24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在征拆纠纷中,立案往往是开启维权之路的第一步,但有时这一步却困难重重。2022 年 3 月 17 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定,为陷入困境的孙某带来了希望,也让人们看到了司法程序中纠正错误裁定的可能性。

孙某的案件起源于 1999 年,当时他与洛阳市郊区百货公司签订了《房地出售协议书》,约定将猪场房屋以及土地转让给他,并且百货公司也将土地证、房产证交予孙某。然而,到了 2016 年 6 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拆范围。由于对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及方案不满,孙某向基层法院起诉区住建局和街道办,却遭到了不予立案的裁定。这一裁定如同一盆冷水,浇灭了孙某维权的希望,但并未让他彻底放弃。

基层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孙某提供的房产证明与所诉房屋建筑面积明显不符,不能证明其在村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二是孙某与郊区百货公司签订协议的时间为 1999 年 3 月,在百货公司取得相关产权之前,且签订协议后土地使用权仍归百货公司所有,孙某在起诉时是否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并不明确;三是孙某的起诉对象也不明确。

在这一艰难时刻,孙某选择了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拆迁律师接手了此案。拆迁律师敏锐地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不应直接作出 “不予立案” 的裁定。其次,孙某起诉的住建局和街道办在 2016 年作出《联合通告》,明确拆迁范围以及拆迁工作的具体安排,这一行为显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与孙某存在利害关系,因此 “被告完全适格”。

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孙某果断对基层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诉。河南洛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一审提交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百货公司转让给孙某的《出售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孙某与被诉房屋有一定利害关系,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不立案裁定》,并指令其审理孙某诉区住建局和街道办案。

这一案例对于广大面临征拆纠纷的群众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在实践过程中,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等裁定结果并不少见,但这些裁定并非不可撼动。立法时为了避免法院权力过大,对于作出此类裁定采取了谨慎态度,赋予了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从而进一步保障了百姓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征拆纠纷时,一位可靠的专业征迁律师至关重要。他们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紧扣核心问题,逐个突破关键点,从而更高效地解决纠纷。孙某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通过律师的专业指导和不懈努力,成功推翻了错误的不予立案裁定,为后续维权之路扫清了障碍。

此外,这一案例也反映出司法程序在纠正错误裁定方面的作用。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个别法院的不当裁定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这一案例无疑提供了维权的信心和借鉴。

总之,孙某的案件提醒我们,在征拆维权过程中,即使遭遇不予立案等挫折,也不要轻易放弃。通过依法行使上诉权,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有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实现逆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在征拆工作中更加谨慎、规范地行使职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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