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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近五十年,拆迁补偿被拒?法院会如何裁决?

浏览次数:22 分类:拆迁常识

导读:公有房屋拆迁,承租人有权获得一定补偿。公房拆迁不向承租人补偿,是侵害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征收方以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不给予承租人补偿或安置,承租人要及时收集有力证据,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家房屋拆迁,为什么不给我补偿?”重庆某区政府内,孙某风对着工作人员大声质问。工作人员却淡定回应:“你又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当然不给你补偿。”

孙某风一家自 1974 年起便一直承租居住在重庆市某区的公房内。2012 年 12 月 28 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孙某风承租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孙某风原本期望房屋拆迁能让自己一家获得补偿,改善生活,然而区政府却以他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给予补偿。

多次协商无果后,2021 年 5 月 9 日,孙某风向区政府递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两个月过去,区政府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无奈之下,孙某风找到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拆迁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孙某风向法院起诉。法庭上,区政府表示,孙某风的房屋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生活用房,孙某风只是公房承租人,并非产权人,无权要求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孙某风的诉讼请求。

拆迁律师则据理力争: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但并未将单位公房承租人等排除在补偿安置范围之外。

对于单位早期分配的房屋,即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房承租人也应享有征收补偿安置待遇。孙某风租住该房屋已五十余年,区政府拒绝给予安置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孙某风递交《补偿安置申请书》后,区政府未作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最终,法院责令区政府针对孙某风递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判决后,拆迁律师表示,公有房屋拆迁,承租人有权获得一定补偿。公房拆迁不向承租人补偿,是侵害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征收方以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不给予承租人补偿或安置,承租人要及时收集有力证据,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房承租人在遇上征收时,即使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也应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承租人应勇敢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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