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违决定”遭遇司法审查:程序正义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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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地拆迁领域长期存在的“以拆违促拆迁”乱象,本质上是将行政处罚异化为征收工具。湖南省魏某案的胜诉历程,不仅揭露了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漏洞,更彰显司法审查对行政权力的制衡作用。
1、案件导火索:一场”耕地违建”罗生门
2020年9月,湖南省A区管委会向魏某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爆争议。这份载明“限期拆除耕地违建”的决定,直指魏某2005年建成的两层半楼房。蹊跷的是,该房屋恰位于拟建高速项目拆迁范围内。管委会主张魏某非法占用耕地,却仅凭三份证人证言作为核心证据,既未开展实地测绘,也未组织耕地性质专业鉴定。
2、程序违法双刃剑:集体讨论缺失与证据链断裂
拆迁律师抓住两大程序致命伤:
重大处罚未经集体决策:《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较重处罚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但管委会未能提供任何会议记录或决议文件。类似程序违法在吉林某土地收回案中同样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证据体系严重瑕疵:证人证言未附身份证明及作证资格材料,缺乏国土部门原始地籍档案,未对比房屋建设与耕地划定的时间线。
法院特别指出,管委会在作出决定前未依《行政强制法》开展必要调查,这种“先决定后取证”的模式完全背离依法行政原则。
3、二审攻防战:管委会的三重误判
上诉过程中,管委会试图以新理由挽回败局:
指控恶意阻挠拆迁:声称魏某“为提高补偿破坏征拆”,却未提交视频、执法记录等客观证据。这与山东高院处理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案中“虚构被征收人过错”的手法如出一辙。
混淆建设资质与用地性质:将“无建设资质”等同于“违法占地”,故意模糊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类似逻辑错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中已被明确否定。
忽视程序正义核心价值:湘西州中院终审判决强调:即便实体问题存在争议,程序违法本身即足以撤销行政行为。该立场与2024年吉林高院撤销违法收地决定的裁判要旨高度一致。
4、司法警示:拆违不能沦为拆迁工具
集体讨论制度的刚性约束:《行政处罚法》第57条设置的集体决策程序,旨在防止“一言堂”式执法。如安徽某征收补偿案所示,未经法定程序否定产权证书效力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证据规则的不可突破性:行政机关对不利处分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基石。在长春田女士诉区政府案中,法院正是因证据不足撤销了补偿决定。
权利救济的完整性保障:魏某案终审胜诉印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导向:当征收程序与拆违程序混同时,司法机关应优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5、律师实务指引:对抗“拆违代拆迁”的三道防线
要求出示完整证据链:包括地籍档案、现状测绘报告、规划审批记录等原始材料。
核查行政处罚程序要件:重点审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权利→集体讨论→决定送达的全流程文书。
善用司法审查标准:牢记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全部举证责任,原告只需提出合理质疑。
魏某案的胜诉绝非个案,它代表着司法系统对“拆违代拆迁”模式的持续否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的意见》特别强调,对借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的行为应从严审查。这提醒每一位权利受损者:程序正义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可以具象为集体讨论记录、证据形式要件、权利告知文书等看得见的法律武器。唯有坚持违法必究的司法态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征收领域的程序滥用。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