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遇拆迁,债权人能向政府多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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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钢铁厂房的轮廓在拆迁通知的红线中逐渐模糊,锈迹斑斑的龙门吊在秋风中沉默——这本该是破产清算企业最后的转机。当征收公告贴在这家资不抵债企业的厂区大门时,债权人眼中曾燃起希望的火苗。可随着补偿谈判桌上数字的不断缩水,这点星火正被现实无情掐灭。一个冷酷的公式摆在所有人面前:按当前补偿标准,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将无限趋近于零。
一纸征收令引发的连锁崩塌:
2021年底,某企业因债务深渊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正当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清点所剩无几的资产时,一纸国有土地征收令突然降临。顷刻间,厂房拆迁补偿款成为清偿债务的唯一指望。管理人据此测算出预期补偿金额,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然而地方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却持续“跳水”,从最初勉强覆盖债务,一路缩水至连优先债权都难以清偿的程度。“补偿款根本填不满债务窟窿”,一位民间借贷债权人攥着无担保的借据苦笑,“我们这些普通债权人,怕是要颗粒无收了。”
法律困局:债权人的维权高墙
当补偿款缩水威胁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否直接向征收方“讨说法”?答案残酷而清晰:
法律屏障一:起诉资格缺失
根据行政诉讼法原理,征收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仅为被拆迁企业本身。即使补偿结果实质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仍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无法跨越原告资格的门槛。
法律屏障二:维权代表缺位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全权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债权人仅能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若管理人对低价补偿消极应对,债权人既无法越俎代庖起诉,也难以强制管理人履职。
破局之道:债权人的三重突围策略
面对维权困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提出破冰路径:
策略一:激活管理人维权机制
法律施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书面要求管理人审查补偿方案合理性。
专业赋能:债权人会议可决议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核查补偿标准是否达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场价格”。
救济倒逼:若管理人拒不履职,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实践案例启示:江苏某破产化工厂拆迁案中,债权人委员会联合聘请土地评估专家,发现征收方遗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近千万元。管理人据此启动谈判,最终挽回损失。
策略二:债权人会议的战略破冰
决议维权:通过债权人会议形成要求管理人维权的决议;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维权基金,解决管理人维权经费问题;
协同监督:选举债权人代表组成监督组,全程参与补偿协商。
策略三:多维度开辟清偿渠道
补偿方案重构:主张分割补偿款项,单独确认土地、设备、停产损失等补偿;
政府协调路径:通过信访、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补偿不公问题;
执行程序衔接:对已签订补偿协议但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脱节之痛:宁波地铁站孤悬农田的根源在于土地规划与交通建设的割裂,正如破产企业征收补偿乱象映射出《企业破产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衔接空白。当两部法律在补偿款定性上存在模糊地带,债权人权益便成为制度缝隙中的牺牲品。
程序正义之缺:征收方在破产清算期间压价补偿的行为,实质是利用了企业的议价能力真空。现行法律未设置特别程序保障破产企业获得公平补偿,致使本应平衡各方利益的破产程序,反成挤压债权清偿的工具。
厂区围墙倒塌的烟尘中,被拆解的不仅是钢筋水泥,更是无数普通债权人的生计依托。当破产清算遭遇行政征收,债权人维权的本质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唯有通过激活管理人职责、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完善制度衔接,方能在国家征收权与债权人救济权之间架设平衡之桥。
这片倒下的厂房废墟警示着我们:当企业走到生命终点时,法律不应让债权人独自承担制度缺位的代价。每一次对破产债权的守护,都是在夯实市场经济最基础的信用基石。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