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多建成的房屋都是没有证件的。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而《城乡规划法》恰恰就是2008年制定出台的。
因此,可以依据这个时间来判断农村的违建。没有建在耕地上并且是2008年以前建成的房屋,那么是不应当算作违建的。这就是通常说的法不溯既往。即,今天制定的法律只能规范今天或明天的事,不能反过去规范过去的事。这部分房屋在拆迁时必须合理补偿。
第二类: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房屋无证。
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那么这类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
第三类:由于地方政策原因导致的无证房。
比如说农村纳入规划区了,一些地方就会严格限制建房,不给批准。但是咱们农民又有建房的需要,这样的环境下建起来的房屋,只要符合人均宅基地面积政策,也没有超建太多,那么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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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