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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案例:房屋遭违法强拆,能靠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吗?

浏览次数:940 分类:棚户区改造

导读:“信访不信法”,认为拆迁中发生的所有事情,只有向上找政府部门的领导才能圆满解决。毕竟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有时候法律还不如领导的一句话好使,坚信上访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让事情得到迅速解决,但真相果真如此吗?今天在明律师来和广大被征收人聊一个敏感话题——信访。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能让其谈虎色变、讳莫如深的恐怕也只有信访了。但笔者相信在每一户被征收者面对是否去信访这一问题也都曾在内心挣扎过、纠结过。

村民老赵头对于上访感受颇深,因为他曾一度“信访不信法”,认为拆迁中发生的所有事情,只有向上找政府部门的领导才能圆满解决。毕竟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有时候法律还不如领导的一句话好使,坚信上访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让事情得到迅速解决,但真相果真如此吗?

【违法强拆申请查处管用吗?】

当事情真就发生在老赵头身上时,他也的确按照自己的“人生信条”去做了。2014年老赵头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与旁人立马去求助法律的做法相反,老赵头首先想到的是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一份《查处违法城中村改造申请书》,其中陈述:“申请事项:依法对XXX违法拆迁的事实进行查处。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起,其房屋就多次受到打砸、断水、断电、断路,人身遭遇谩骂滋扰。2014年X月X日凌晨,在未出具法律文书、无任何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不明身份人员使用两台挖掘机强行拆除了其房屋。强拆至今,违法行为尚未被查明并受到惩处,本人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请求贵府履行法定职责”。从上述《申请书》的陈述看,老赵头的申请事项虽然是要求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违法拆迁的事实进行查处,但其实质是要求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城中村改造中未经补偿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履行查处职责。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安置补偿中具体承担的是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对补偿登记进行调查核实、对用地单位报请暂停办理的事项进行核准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等征地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上述规章并没有赋予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违法强拆行为以查处权,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违法强拆行为应该如何查处、查处的内容、查处的程序、查处的措施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综上所述,在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是无法对老赵头遭遇的情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查处职责的。

结果可想而知,老赵头的《查处申请书》成了无用功。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属于信访事项,但是老赵头不甘心,拿着这个《查处申请书》又多次向政府信访,要求政府履行职责。但政府在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中承担的是组织实施及拆迁安置补偿组织实施的责任,并不等于就具有对城中村改造中违法强拆行为的查处职责。这样一来,老赵头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反而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

【律师说法:申请查处还是复议、诉讼需慎重选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我国,信访制度相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而言,是一种具有补充性的纠纷解决途径。这种补充性体现为,只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不予或不应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相关诉请被纳入信访事项才是适当的。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依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规定,申请人或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拒绝作出致使申请人或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其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必要条件。申请人或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而不能如同在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类的复议和诉讼中一样,仅仅因为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当然的享有复议申请权或诉权。

本案中,《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但上述权力主要是针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违法使用、处分、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包括征地安置补偿中的违法拆迁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这类查处申请往往会被作为信访事项办理,也自然难以起到预期的维权效果。

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被违法拆除,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涉嫌侵犯财产类犯罪。被拆迁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盲目申请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查处职责的请求,明显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只会延误最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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