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由于对法律并不清楚,或者一知半解,常常会被拆迁方所忽悠。带来的后果往往就是签下了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答应好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到位等等问题。那么,拆迁过程中究竟有哪些事情法律有明确规定,但被拆迁人又常常不知道呢?我们下面就来总结一下。
一、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二、 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房屋征收的前提。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等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国库利益、土地储备等理由不能作为房屋征收的理由。
三、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拆迁人对于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补偿问题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双方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不管哪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诉讼。
六、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七、 补偿到位后才能要求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支付全额拆迁补偿款,拆迁方无权要求被拆迁人搬出房屋。
八、 不能使用暴力或断水断电来强迫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九、 拆迁方无权自行强拆房屋,必须要向法院申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经过法院裁定便进行强拆,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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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