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施工查处遇“甩锅”,法律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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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市级自然资源局面对违法施工选择“公文旅行”,我们不禁要问:面对政府自身违法时,法律监督机制是否真的失灵了?这起河南征地维权案撕开了行政不作为的遮羞布——市资规局在接到举报后沉默120天,却在复议立案24小时内火速“甩锅”下级部门。案件背后,暴露出我国土地执法体系中“下级不敢查上级”的治理顽疾。
1、案件导火索:未补偿先施工的违法困局
河南某村六组村民潘先生等人遭遇了一场典型的征地程序违法:在未签署补偿协议、未收到任何正式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施工队伍已强行进场作业。这种“未补偿先施工”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的“先补偿后搬迁”基本原则。
关键违法点分析:
征收程序倒置:补偿安置未完成即实施施工;
权利剥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实质剥夺;
救济缺位:缺乏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
2、维权路径:从行政查处到复议博弈
2024年1月29日,潘先生等12人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邮寄《违法占地施工查处申请书》。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然而:
时间线揭示的行政惰政:
1月30日:市资规局签收申请;
1-5月:长达四个月的行政沉默;
5月24日:市政府复议立案;
5月25日:市资规局紧急下发《交办单》。
这种“复议立案才行动”的应对模式,暴露出行政机关“不告不理”的消极态度。
3、管辖权之争:层级监督还是法定职责?
市资规局主张其行为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属地管理”原则,认为自身仅需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但拆迁律师提出三点法律反驳:
特殊管辖规定:根据2024年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案件应由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本案施工方背后正是县政府,市资规局具有直接查处义务。
紧急处置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出具不受管辖权限制,任何层级的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施工都应立即制止。
程序正义缺失:即使需要移交,也应在受理时立即办理而非拖延四个月,且未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或移交通知。
4、法律透视:三个维度的制度分析
权力制衡机制失灵:当违法主体是地方政府时,现行制度暴露出“自己监督自己”的结构性缺陷。本案揭示需要建立更独立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
时效规则的异化:行政机关将“60日处理期限”异化为“拖延战术”,反映出程序规则被架空的风险。
复议制度的杠杆效应:本案证明行政复议能够打破行政惰性,但同时也显示基层对复议决定的应对仍存在“形式化执行”倾向。
5、胜诉背后的深层启示
复议机关的裁决确认了两个重要原则:
管辖权不可推诿:上级部门对特定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时,不得以“属地管理”为由转嫁责任。
实质履职标准:行政机关的履职必须包含实质调查和处理,仅程序性转办不构成依法履职。
6、维权指南:面对违法施工的三步应对
拆迁律师建议:
证据固化:拍摄带时间水印的现场视频,保全施工车辆牌号等身份信息,收集征地程序文件缺失证明。
双轨救济:
行政途径:同步向本级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司法途径:对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时效把控:查处申请后60日内未回复即构成不作为,收到不作为证明6个月内提起复议。
7、制度反思:如何打破“查处难”困局?
本案折射出我国土地执法领域的三大矛盾:
执法独立性不足:建议借鉴生态环境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建立垂直管理的自然资源执法体系。
问责机制虚化:应明确将查处不作为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负面清单。
救济渠道单一:探索建立“查处申请—行政复议—检察监督”的递进式监督链条。
本案胜诉绝非终点,而是破解“官官相护”困局的起点。它既验证了行政复议的“倒逼”效应,也揭示了基层执法的三重悖论:法律赋予的查处权、现实中的管辖权、以及利益勾连下的规避权。未来改革需从三方面发力:建立省级直管的土地监察专员制度,将征地程序纳入纪委监委专项监督,探索“查处申请-行政复议-检察监督”的递进式问责链条。
聂荣律师_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